參加活動: 0 次
組織活動: 0 次
|
發表於 2003-10-28 09:19:23
|
顯示全部樓層
感動說..真的嗎..我們可以合法........
回覆朋友的內容...
也是我的心聲...
以下這句話...
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及收養子女
你知道是什麼意思嗎?
我跟你說...
簡單一點就是兩個字...
放屁
~~~~~~~~~~~~~~~~~~~~~~~~~~~~~~~~~~~~~~~~~~~~~~~~~~~~~~~~~~~~~~
第一...
同性男女得依法組成家庭
這句話的意思是...
同性戀者可以到戶政單位去登記要"同居"而已...
就只是登記喔...
沒有婚姻關係...
沒有一切"夫妻"應得到的權利和必須行使的義務...
現在已經同住在一起的同性伴侶不計其數...
我不認為這句話有任何意義...
第二...
收養子女
在台灣來說...
跟家庭最有關係且位階最高的法律...
是"民法"...
正如同該篇報導所說的...
民法親屬編並未修正...
將來如果有這一方面的爭議...
最終所引用的...
還是民法親屬編...
如果有毅力一點的...
去聲請大法官解釋...
也不是一年半載能解決的...
加上守舊人士的不贊同...
解釋會有結果嗎?
我想只會是"解釋"法條...
而不只是解決問題...
補充...
在民法1122條中...
對"家"的定義是...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又在民法1123條第三項中提到...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成為親人的方法有三種...
血親.婚姻.領養
所以綜合來說...
同性戀者是分別和領養的小孩有親屬關係...
但同性戀者兩人只能算家屬...
還稱不上親屬...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