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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證契據] 六十餘年前的民事上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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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2 00:54:1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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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Attorney8661 於 2012-11-12 00:54 編輯

   這是一份民國三十五年的上訴狀 , 上貼司法大廈圖拾圓司法印紙壹枚
  內容大致是:上訴人(即被告),  前向被上訴人(即原告), 借款國幣八百萬元
  並以利民廠一千包麵粉之棧單設立權利質權給原告,用來擔保上述之借款債權
  後來被告還不出錢來, 原告卻遲延不去實行質權(即變賣那一千包之麵粉以抵償),
  結果沒多久, 那間利民廠倒閉了, 一千包麵粉沒了, 原告當然就轉向被告要錢,

  一審判被告敗訴, 被告不服, 提起上訴, 理由白話一點就是
  "原告的債權原本有機會得到清償, 結果他自己太混, 動作太慢, 導致擔保品沒了,
   這不是被告的錯, 一審卻判被告及其保證人要全部清償, 所以被告不服"等等

  各位看倌, 覺得一審法院判的對不對, 上訴有無理由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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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

太厲害了.....這個也有...  發表於 2012-11-12 22:54
你連這個都有啊? 真有意思! 很適合你收藏.  發表於 2012-11-12 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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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1-13 11:46:2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Attorney8661 的帖子


這份書狀是因為上面貼的司法印紙才順便收集的
  以前我還有收集過幾份清朝的訴狀, 但幾年前已與其他藏家交流
  忽然想到, 在收藏市場上,
  我看過各類民清地契文據, 但好像沒看過任何民國大陸時期的判決書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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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2-11-13 21:14:27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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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Ray_Long 於 2012-11-13 21:16 編輯

回復 Attorney8661 的帖子


這上訴理由真是庶民的心聲啊!
同時可呈現出庶民的認知與法條規定的落差。

權利人,可選擇實現權利、也可選擇不行使權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則上權利都是可以拋棄的,例如投票權);
有數種方式足以實現權利時,若權利人享有選擇權,則得自行任選其一;
相對而言,義務人不能拋棄義務,一旦不履行義務,就會遭受到法律上的不利益對待(例如逃避服兵役義務,即該當犯罪)。

因此,本件債權人雖然沒有儘早主張麵粉的擔保質權(實現質權之方式:將麵粉拍賣、換取現金,抵充債權),
但借貸契約主債權仍然存在,
連帶保證人的連帶清償義務也依然存在(本件似有設定於一定額度內之連帶清償責任),
第一審判決依現有資料判斷,應該沒有嚴重違誤。

據稱,以前法官都得用毛筆寫判決書,稱為「判決原本」,
然後再請助理刻鋼板,以油墨印刷好幾份,蓋上關防大印,就稱為「判決正本」。

看到這兒想睡?

那就睡吧!
祝好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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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樓主| 發表於 2012-11-16 01:35:36 | 顯示全部樓層
回復 Ray_Long 的帖子


    感謝雷大深入淺出的點評,
   很精彩啊~~~

   每次看到這類型的案件
   都覺得是否屬於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之權利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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