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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台外交官同性配偶無「法」享禮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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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26 05:56:0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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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社會新聞
來源報社: 聯合報
來源網址: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6485592.shtml
本帖最後由 tsubasa1113 於 2011-7-26 05:57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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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紐約州允許同性結婚的新法廿四日生效,全球已有數十國承認同性婚姻。但這些國家的駐台外交官,卻因台灣不承認同性婚,其法定同性配偶無法享有外交官眷屬該有的外交特權和豁免;立委呼籲外交部應放寬限制,內外有別。
目前在台設駐館處的國家,比利時、荷蘭、西班牙、加拿大、瑞典、阿根廷、南非和美國七州,都允許同性婚。多年前,某國駐台副代表來台履新時,外交部以台灣法律不承認同性婚為由,拒絕核發其配偶外交禮遇簽證,僅能以觀光簽證入台,且時限一到,就要出境再重新申請,遑論享有外交特權。
  據了解,這位副代表對此頗為不滿,認為自己是因公駐台,配偶跟著過來照顧家庭,卻必須不斷出入境。弔詭的是,其合法領養的子女,卻可視同外交官眷屬,得以外交禮遇簽證入境,享外交特權豁免。
經過抗議、立委也表達關切後,外交部終於同意放寬規定。現在只要駐台外交官母國出示證明公文,外交部就准核發法定同性配偶居留簽證,但入境後仍只能申請「外僑居留證」,還是不能申請享特權豁免的「外交官員證」。
  歐洲某國駐台使館人員透露,其實駐台外交官擁有同性婚姻的例子不算罕見,早年外交部的規定確實造成嚴重困擾,甚至有人因此申請調離台灣。外交部後來調整規定,雖一定程度降低不便,但「我們還是希望台灣的作法能更尊重、更靈活」。
立委林郁方認為,外交部作法應更有彈性;從觀光簽證改成居留簽證,卻仍拒絕核發外交官員證,「等於只做一半」;外交官的法定配偶,「不能因同性婚或異性婚而有差別」,何況這是獲其母國承認的合法關係。
  年底將出爐的總統府「國家人權報告」,考慮建議將「同性婚合法化」納入「遠景」內容。林郁方說,國家大政「內外有別」,活路外交講究務實彈性,外交部作法應更靈活,尊重他國駐台外交官合法的同性配偶,予其應享權利,會讓台灣贏得世界更多尊重。 " E2 R& D) Q! V6 q: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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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11-7-27 00:33:40 | 顯示全部樓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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