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GIRL女子拉拉學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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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章繹端 2012-12-21 23:59
未成年, 真的萬萬不可.
話說台灣媒體真是唯恐天下不亂, 用詞也太X......
引用 mex530 2012-12-10 20:06
真的愛她,,,,可以等+1
引用 morie 2012-9-23 13:57
怎麼一堆人放錯重點~會被判刑的原因根本是未成年啊!!
引用 ivanisme 2012-9-3 22:23
法律應該會隨道德觀念的轉化和標準的改變而調整修改。只是速度總是趕不上這個一天24小時也不夠用的速食年代。犧牲吧。犧牲吧。哪裡能捎來有偉大革命情節的犧牲者為大家謀求福利呢。真的是福利嗎。法律一直試圖使這個世界看起來很公平。可是大家心裡都知道這個世界一點也不公平。 ...
引用 小小喵 2012-7-29 15:48
台灣的媒體
不管有沒有兩情相悅
只要未成年
一律以性侵來形容...
引用 軒紫翼 2012-6-12 15:49
二十三歲已經是成人還搞不清楚台灣的法律黑暗面嗎? 另一邊是十五歲 都還在讀國中高中 ,十五歲還在父母管轄範圍內,等十八歲在同居也不遲吧~
引用 Ivy.Chiu 2012-5-14 21:59
社會的觀點跟我們不一樣,
明明是"自願", 總是被人當作是"性侵"......
引用 rainyday-45 2012-4-18 12:26
雖然不公平 但是法條的立意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
成年人 自己對於性慾的處理
本來就應該比為未成年人成熟啊

而且...翹家少女?
不是表示 對方就已經可能有點狀況...?

真的愛她 可以等吧
引用 Lesbian直實_T 2012-3-16 22:31
哈...丟雞蛋數爆多.....哈!我不在乎..
引用 Lesbian直實_T 2012-3-11 16:25
少女同意是因為成年踢很容易性慾望才求對少女能否同意讓她和少女發生關係
等於成年踢有構成觸法
我覺得最大的遺憾是因為成年踢並沒有控制自己,而她竟然對少女玷汙
她不應該主動要求對少女與她發生關係
她必須要控制自己,祝福她!

呵呵,我徵美婆當然是滿18歲才行,因為未滿16歲女孩是發育中,不能隨便亂弄:) ...
引用 賴小杰 2011-6-28 19:30
所以說....台灣法律保護壞人跟有錢人!!
(有錢判生沒錢判死)
引用 杜明修 2011-6-11 14:50
恐龍法官多的是.自己要小心..免的挨告.司法黑的很
引用 MANECAR 2011-3-18 17:23
= =為了保護幼苗...還是等對方熟點再下手....童年是一去不回的!!
引用 雨歆 2011-1-15 09:52
都已經同意了 還用性侵這個字眼有誇張到= =
不過只能說算他雖....因為少女未滿16歲!
引用 認真生活 2010-12-16 14:17
難道以後要交往前,彼此要先寫下【同意交往切結書】???
引用 valerie 2010-12-6 00:33
........
引用 seablue 2010-11-10 12:54
原文由溫柔的蛋捲於2010-09-18 19:23:19發表 既然陳都說在少女 "同意" 之下,才插入手指,那為什麼最後又要認罪? 這則新聞中,為什麼始終不見陳的說 
我想這就是台灣社會"角度"的問題了... 事實上...這篇報導都只是"法律既定意識" 法官跟家屬是同一國...因為她們觀念相通... 而陳...則孤軍奮戰...即便兩情相悅...但就是輸... 與其說輸給"法律"... 不如說輸給"那吞了人還不吐骨頭並且自稱正義的的刻板觀念"
引用 絕情 2010-10-22 15:25
太小的不要碰 不要承認有進入 要告請拿出證據 只是未滿十八 蹺家 那種父母特別愛告
引用 qaz770710 2010-10-4 21:13
我想那女生才15歲 .. 她講的話 ! 埃 .. 法官愛錢 那家人也愛錢 , 就算和解了 ! 但未成年就..一樣有犯罪吧 ~"~
引用 alvin02915 2010-10-1 02:02
那位真的很倒楣....
引用 Salt 2010-9-29 20:15
(唉...該說什麼...那個T真的好衰...)發生性關係之前真的要想清楚。 這篇的重點著重在未成年發生性關係,女母憤而提告,這是社會很常見的案子,不分性向,雖然法律有它值得挑戰的地方,但是既然我們早已知道法律如此,知法犯法也應該要扛下。
引用 s00374 2010-9-28 01:43
找成年的比較安全
引用 p2up888z 2010-9-26 23:14
刑法規定就是要保護未成年人..可能思慮未必成熟..等等.. 法律規定就是如此...所以..要交朋友時..發生關係時...請您注意對方年齡問題...這是公訴罪哦..所以..對方未成年時...那就忍忍吧..要不然就會像這樣以上的案例....不管男女都一樣...
引用 AnLa1979 2010-9-21 03:42
我想林女認罪,可能是被誘設認罪~ 和未滿16歲發生性關係,就算兩情相悅還是犯法~ 但用"性侵"2字來形容,我覺得太不尊重了... 兩情相悅怎會叫"性侵"咧... 戀愛已不分年齡了,發生性關係的年齡早就不在法律約束中管的到... 那些國中國小偷嘗禁果的小朋友,又該如何處罰?
引用 梧桐 2010-9-20 08:34
刑法就是刑法 16歲才有性交權 算她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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