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2010.09.12 林女(廿三歲)被少女母親控告妨害家庭和妨害性自主。林女否認誘拐陳女蹺家,且曾多次勸陳女回家,但承認在少女同意下,以手指插入她陰部;少女也說和陳女是「戀人關係」,因兩情相悅而發生性關係。 板橋地院法官審酌林女被控妨害性自主罪全部認罪,但未獲被害人家屬原諒且未達成和解,判處林女徒刑六月、不得易科罰金;妨害家庭部分則處分不起訴。 據查,林女平常打扮就很男性化,在女同志圈中扮演男性的「T」角色,去年一月經朋友介紹認識陳姓少女,林女身兼「姊姊」和「男友」雙重角色照顧少女,雙方陷入熱戀,經常以手機聊天。 去年五月,陳姓少女蹺家和林女在樹林市租屋同居,兩人出雙入對。少女母親則在她蹺家後報警。 |
原文由溫柔的蛋捲於2010-09-18 19:23:19發表 既然陳都說在少女 "同意" 之下,才插入手指,那為什麼最後又要認罪? 這則新聞中,為什麼始終不見陳的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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