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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自民國九十年通過「志願服務法」,將「志願服務」定義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並將「志工」定義為「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是故,在志願服務法的依據下,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者之名稱由「志工」逐步取代「義工」一詞。
我想不管稱呼什麼.只要那一顆心.是真心的想要幫助人.稱呼什麼一點也不重要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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