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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的怒吼:美麗灣環評現場

熱度 5已有 243 次閱讀2012-6-3 13:52

       昨天又去了一趟台東,在台東縣政府強渡關山、硬送美麗灣環評的會議上,看見許多關心台灣土地、文化與生態的人,一起為反美麗灣而發聲。在支持方的論點上,歸納只有一個原因:就是經濟利益,而在反對方立場的論點,則包含了生態、環境以及文化。諷刺的是,握有環評是否過關之生殺大權的環評委員,沒有一個是文化相關背景的學者,因此同時也在環評法規範內需要被評估的文化資產影響,沒有一個環評委員提出開發單位的疏失。在諸多違反程序正義、環境正義之法律爭論之外,昨天會議上,聽見了微弱的文化的聲音。一個開發案的進行,關係到的絕對不只有環境、生態與利益分配而已,對有形文化資產的衝擊,以及無形人文與原生文化的斷裂,其影響更是無法以量化計算的。

 

        在環評會議三天前才公告的環評書內,對相關工程基地內的文化資產僅以相對簡短的篇幅敘述,針對此環評書關於相關工程當地文化資產之影響評估調查,其調查期程僅於96316日至96325日止十天,即完成所有文獻資料蒐集與田野實地調查,於如此匆促的時程內即宣稱對當地文化資產獲得如實掌握之調查報告,筆者首先對此提出極大質疑。據此,環評書中提及「調查步驟一是實地了解文獻上所記載之歷史古蹟、史前遺址、宗教建築、歷史建築之現狀,並確認這些文化資產所在與基地之關係。二是調查基地周圍500公尺是否存在未知的古蹟或史前遺址。這個層次的工作『大部分』是針對史前遺址的調查,主要因素是史前遺址常被埋在地表下面為人所忽視。」即顯見本調查缺漏之處即在於此環評所進行之文化資產調查多侷限於古蹟或史前遺址,卻對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所定義規範之其他文資類別略而不談。根據文資法第一章組總則第三條:「法所稱文化資產,指具有歷史、文化、藝術、科學等價值,並經指定或登錄之以下資產」,而其中文化資產所定義之第二類「遺址」、第三類「文化景觀」與第七類「自然地景」等,卻因該調查侷限於古蹟或史前遺址類別,而致使實際存在於相關工程當地之「實然文化資產」-應類屬於第二類「遺址」與第三類「文化景觀」之「風箏石」與第七類「自然地景」之「珊瑚礁群」遭受漠視與侵害。

 

        在別墅工程預定地所在的防風林內,存在阿美族與卑南族起源神話之遺址「風箏石」( Fasiawan )卑南族人稱此地為Fudafudak(bulrabulrak普拉普拉克)在阿美族、卑南族的歷史口碑中,均有「風箏救弟」的故事,族群間的故事大同小異,其中卑南族只有一個版本,且有詳細的地點和族譜可追尋;而阿美族則出現許多不同的版本,例如角色互換、出現「弟弟救哥哥」的版本,也沒有後面「弒父」的情結在文獻考證中,宋龍生1998)研究著作則清楚列出「風箏救弟」中兄弟的家族系譜,甚至風箏的作法和放風箏的過程也是鉅細靡遺,佐證了故事的情結和人物確為卑南族人。而在故事中的地點亦有詳述,以及哥哥放風箏時風箏必須繞過哪些山頭,才能順利救出弟弟,這些山頭經宋龍生田野考證後也證實確實存在。除了風箏石外,鄰近的lrakay就是兩兄弟初建會所之地gamugamut礁石,以及富源山上弟弟搭風箏降落時以腳推出的maliwasedr magawgaw兩山丘文化景觀和kanadrelriya(嘔吐池)、murenaunan(巨蟒蛇窟)都有確實地點。筆者就所蒐集之日治時期文獻資料與宋龍生田野調查之多方口碑中皆發現,多方口傳皆反覆被提及的兄弟aibuwanaunayan,為卑南社始祖及少年英雄系譜資料所明確記載,更加強上述口碑的真確性。

 

        承考證資料,並根據文資法第二條「遺址:指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 所定著之空間」與第三條「文化景觀:指神話、傳說、事蹟、歷史事件、社群生活或儀式行為所定著之空間及相關連之環境」之文化資產定義,即位在相關工程基地內的Fudafudak與風箏石,在諸多卑南族與阿美族神話、起源傳說中皆被提及且佐證資料豐富,同時也符合「蘊藏過去人類生活所遺留具歷史文化意義之遺物、遺跡及其所定著之空間」,可見美麗灣相關工程當地仍存在原住民族未經指定、但「實質」為文化資產之遺址與文化景觀。

   

    因此對照環評書6-8-4頁起,僅針對相關工程基地範圍內之史前遺址、古蹟、歷史建築與重要民俗活動等四項作調查,且宣稱「並未發現相關工程基地範圍內有新的史前遺址」 (6-8-6),僅將文化資產調查限縮為史前遺址的調查,明顯對文資法未甚了解且限縮了文資法對文化資產的定義,遺漏工程基地範圍內、文化資產保存法所規範的如文化景觀或符合遺址條件之文化資產的其他類別,因此該調查結果並無如實顯示相關工程基地範圍內之所有文化資產,此環評周延性與真確性令人質疑。

 

         此外,雖Fudafudak與風箏石至今並未經依據文資法而指定或登錄為文化資產,但就環評書調查所提及的杉原遺址、富山第二遺址與富山第一遺址等納入環評之項目,至今在文化部文化資產局也尚未經指定或登錄為正式文化資產。若杉原遺址、富山第二遺址與富山第一遺址等都已是環評書所納入評估的範圍,據此Fudafudak與風箏石也理應納入環評書,做整體文化資產之影響評估。而根據環評書指出,工程基地與周圍文化資產杉原遺址、富山第二遺址與富山第一遺址分別距離200300300公尺,指稱並無產生直接的影響關係,然而Fudafudak與風箏石就座落在工程基地現場,若美麗灣相關工程進行開發,便立即會使該文化資產遭致破壞。因此,此環評結果顯示,美麗灣開發單位在文化資產影響評估方面,明顯存在諸多缺漏,漠視且簡化了當地有形與無形文化資產的存在,若該工程逕行開發,對文化資產保存著實為一大傷害。

 

        姑且先不論諸多法律與程序正義的爭論,開發單位在過去以及昨日環評會議上,皆一再宣稱會對整個現有開發與後續擴建開發做好最完善的整體規劃,以保存維護當地原有生態、環境與文化為要務。猶言在耳,兩相對照之下,美麗灣開發單位是否真的已如其宣稱,已完所有開發工程所帶來的影響評估以及後續長期的維護計畫,事實全民自有公斷。

 

 

環評書網址:

http://eiareport.epa.gov.tw/EIAWEB/Main3.aspx?func=11&hcode=1010011O&address=&radius=

文化資產部分: 6.8.2文化資產、7.7文化資產、8.1.9歷史文化保護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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