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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 : 上網貼文罵攤商 成大學生被起訴

熱度 8已有 250 次閱讀2010-7-20 16:00

自由時報 更新日期:2010/07/20 04:11
〔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


南市成功大學附近的「成大綠豆湯」店女老闆,和向她承租攤位的滷味攤女老闆發生押租金糾紛,兩名成大學生得知後上網批罵綠豆湯店女老闆,被台南地檢署依散布文字誹謗等罪嫌起訴。

校方籲撰文應謹慎

對此,成大校方提醒學生,上網撰文應謹慎,勿惡意攻訐,校方會加強宣導,且成大與社區休戚與共、以和為貴,而因學生還處於學習、成長階段,盼商家能「寬容」對待。

「成大綠豆湯」店老闆吳阿蘭強調,她絕非用訴訟手段「整」學生,而是她和轉租的滷味攤林姓老闆有押租金問題,林女竟教唆學生上網批評、謾罵她,而上網誹謗的學生,在調解會、警方訊問時竟然毫無悔意,亦無化解誠意,她為維護綠豆湯店信譽,只好走司法途徑。

吳阿蘭說,95年間把店面一隅轉租給林女賣滷味,97年,林女退租時,她扣掉一些代墊費後,1萬元押金剩下1192元,她寫存證信函請林女來結算、領回錢,林女置之不理,而網路誹謗聲浪愈來愈烈,許多成大學生跟著觸法。

南檢檢察官林朝文調查,被告黃姓女大學生在成大「夢之大地BBS站」,指述吳婦不把1萬元押金退給林婦,所撰內容並非實情;而澳門籍鄭姓大學生則寫三字經、女性下體等粗話辱罵吳婦,均觸犯散布文字誹謗罪。

轉貼自:
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100720/78/29k1w.html

牛牛讀報心得
剛好看到的新聞,想起,曾在網路上看到類似的情況,大家當作常識聽聽囉 ^^

參考法條 :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我認同

酷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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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遞鮮花

剛表態過的朋友 (7 人)

發表評論 評論 (6 個評論)

回復 VitaChen 2011-1-15 11:59
法條SHOW得太仔細了吧!@@ 令我不得不再多看一眼
回復 keven 2011-1-15 12:37
VitaChen: 法條SHOW得太仔細了吧!@@ 令我不得不再多看一眼
看仔細哪
可能會考出來喔 哈哈
回復 VitaChen 2011-1-15 12:54
keven: 看仔細哪
可能會考出來喔 哈哈
對呀= ="  好枯燥乏味哦~MYGOD,而且看不懂也只能裝懂= =||| 法條太咬文嚼字了啦!
回復 keven 2011-1-15 23:29
VitaChen: 對呀= ="  好枯燥乏味哦~MYGOD,而且看不懂也只能裝懂= =||| 法條太咬文嚼字了啦!
那可不行呀
法條要理解它 才記得住
要用文字的邏輯去記憶
不然 會很辛苦  
回復 VitaChen 2011-1-16 00:33
keven: 那可不行呀
法條要理解它 才記得住
要用文字的邏輯去記憶
不然 會很辛苦   
哈哈~難的就是在這了....暈頭轉向呢!!!
回復 keven 2011-1-16 13:06
VitaChen: 哈哈~難的就是在這了....暈頭轉向呢!!!
    那....我就不知道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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