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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 : 車禍「我沒錯」 拍屁股走人…有罪

熱度 3已有 206 次閱讀2009-9-30 15:08 |

 [   這則報導是重要的法律常識!
給大家參考,請特別注意紅色字體的部分!


亦即當有人駕車發生車禍造成死傷時,
即使沒有肇事責任,也不能離開現場,
而應協助處理救助事宜。
這是刑法第185條之4的肇事逃逸罪的規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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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我沒錯」 拍屁股走人…有罪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9.09.30 03:10 am

車禍造成死傷,就算自己沒有肇事責任,也不能拍拍屁股走人。女車主張蓓蕾駕車遭機車追撞後逕行離去,機車騎士後來死亡,法院雖認定張女沒有過失,仍依肇事逃逸罪判她十月徒刑,緩刑五年確定。

法院認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的肇事逃逸罪,在促使駕駛人肇事後即時救護被害人以減少死傷,著重的是社會公共安全的維護。因此,當有人駕車發生車禍造成死傷時,即使沒有肇事責任,如果逃逸(離開現場)也應科肇事逃逸刑責。

張蓓蕾(四十九歲)被起訴後,堅稱既然檢察官認定她沒有肇事責任,她只是離開現場,何罪之有?結果一審法官認為她「犯後狡辯」,判她十月徒刑。如依此定讞,張女必須坐牢,所幸上訴二審後獲得緩刑。
高院仍認定張女有肇事逃逸罪責,但認為民間觀念不無「無過失者即可離去」的錯誤觀念,張女因此誤蹈公共安全法網,值得同情;再加上張女放低姿態,表示已明白法規而知錯,高院便予緩刑五年。檢察官雖上訴,但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本案發生在去年九月十六日晚上十一時十分,張蓓蕾駕駛轎車行經新竹市公道五路往經國路方向的高架橋時,王姓騎士騎機車以時速八十公里的速度從後方追撞張女的左後車廂;她的後擋風玻璃全毀,後車廂凹陷,王則人車倒地,機車油箱破裂著火,全身百分之八十灼傷。
張蓓蕾被撞後,把車子開往路肩暫停,往起火方向看了一下,隨即開車離去,被路過目擊者記下車號報警;機車騎士經送醫一個多月後不治。
http://udn.com/NEWS/SOCIETY/SOC6/51670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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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 評論 (4 個評論)

回復 keven 2009-10-1 09:56
呵呵.. 真擔心妳會問東問西
這篇是我看到報導的閱報心得啦 !

不是什麼專家,所以只能說說我的想法 :
A.假設傷者口頭表示可以離開,是否肇事者能以此為理由抗辯?
肇事者應能以此為理由抗辯,至少可減免責任 ; 甚至我覺得根本不構成"逃逸故意" 才對 。
不過就像妳說的,是舉證責任的問題,我想,可以利用"手機" 錄音或錄影 , 保存作為證據 !

B.假設傷者因緊急煞車自行倒地,未與前車有直接接觸
車輛正常行進中 ,後車本就有保持安全距離的義務 ,後車緊急煞車未與前車有碰撞情形,根本沒有發生"肇事"問題,應不構成刑185之4吧!
以上僅為拙見 ! 也就是自己亂亂答,不如有空去請教老師 ,記得再告訴我答案吧
回復 keven 2009-10-2 08:58
CC1203: 哈)))))))))))我以為妳是故意引誘我問問題的
妳下次也看一點財經的法律新聞囉
換我來服務妳這位精明的專家
呵呵.. 非也 非也 !
我只是覺得這常識很重要啦!

"財經的法律新聞"
我真的會看耶 !
有機會再讓妳貢獻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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