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歧視同志的言論自由?──5/17「國際反恐同日」(三)

2011-5-17 18:11| 發佈者: ajenn| 查看: 760| 評論: 0|來自: NOWnews

摘要: 歧視同志的言行,還是不知不覺地在某些人的日常生活中流瀉出來。
張金權 

歧視同志的言行,還是不知不覺地在某些人的日常生活中流瀉出來。 

台北的西門紅樓是同志聚集中心,遠近馳名,但對某些人來說彷彿就是一個禁區。今天跟一對男女逛西門,討論到要去哪裡坐坐,女的說:「哪裡都好,但不要紅樓」。我問:「為什麼?」。她接著說:「因為我老公是異性戀男人啊,他對gay過敏。」男的似乎是怕我生氣,緩頰道:「我對香水過敏啦…」 

這種場景有點類似提議去中和華興街好不好,結果得到「我對東南亞人過敏」的回應;提議去客家桐花季好不好,結果得到「我對客家人過敏」的回應;提議去茂林溫泉好不好,結果得到「我對原住民過敏」的回應。每個人當然都可以擁有自己的好惡、喜歡接近什麼或不喜歡接近什麼的自由與權利。但是,當這樣的厭惡形諸於言語或文字表達而外,對個人或族群造成傷害,就不能不討論這種言論的正當性何在。 

很多人以為民主社會就是有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所以怎麼講都很自由。憲法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原則上具有「針對國家性」,拿來對付一般人是搞錯對象了。就算援引憲法學上的「第三人效力理論」,也必須通過一連串論證以及利益衡量的審查。平等權最根深的意義是沒有任何人受到壓迫。因此,當言論是壓迫人的,那便具有平等權的疑義。美國女性主義法學者MacKinnon認為,忽略平等權的言論自由,只是優勢者、有權者的言論自由。 

德國廣播公司「德國之聲」的歐洲新聞雜誌節目(European Journal, Deutsche Welle),曾採訪瑞典男性礦工,有關這個傳統上很陽剛的鋼鐵工業開始有女性礦工加入的看法:“In Sweden, it’s taboo to criticise gender equality, which maybe why some prefer to leave the table, instead of talk to us about it.”這類歐盟會員國的反歧視法,清楚呈現了所謂「言論自由」的界限。因為他們同時在乎平等權,同時在乎人不應受到壓迫,而非一味追求愚昧的「美國式言論自由」。美國之所以放任亂七八糟的壓迫言論充斥市場無法可管,是因為憲法第一修正案「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這則不得立法限制言論自由的緊箍咒所造成的先天缺陷,這種缺陷立法哪裡值得拿來說嘴? 

某朋友曾當面對我說:「你們gay都有一種香水味,一般男生都沒有那種,你也有!」然後我就轉頭問旁邊的異性戀男生:「我用的是XX-Black或XX-One,很多男生也用這個對不對?」他說:「對啊,我也用這款。」如此不就很奇怪嗎?明明就是同一款香水,為什麼知道我是gay所以就對我香水過敏,在其他男生的身上就沒事?到底是對香水過敏,還是對gay過敏?這種不高明的歧視言論,不攻自破。 

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就是要與各種類型的人──新移民、原住民、老人、窮人、女人、漢人、洋人、客家人、閩南人、非異性戀的人、不男不女的人、病人、身心障礙者──和諧共享當下的這個時間與空間。本地社會距離這個理想還很遙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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