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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無效案 行政法院判祁敗訴

2014-3-28 21:55|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682| 評論: 1|來自: 台灣立報

摘要: 祁家威的婚姻無效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7日做出判決,維持否准同性婚姻的處分。祁家威與出席旁聽判決的支持者皆表失望,祁家威也決定要提出上訴。 ...
【記者李威撰台北報導】祁家威的婚姻無效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7日做出判決,維持否准同性婚姻的處分。祁家威與出席旁聽判決的支持者皆表失望,祁家威也決定要提出上訴。

對於法官的判決,祁家威用「無言」來形容自己的心境。他很遺憾,當國際社會加快腳步承認同性婚姻,台灣司法卻落後於國際的法律與人權的水準。

陳敬學:高院太保守
去年3月,祁家威與邱姓伴侶前往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不成,隨即向市政府提出訴願,結果遭到駁回。於是6月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但27日的一審判決結果為敗訴。

曾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同志婚姻訴訟的陳敬學,27日也出庭旁聽判決。祁案遭駁回,他表示相當難過,認為高等行政法院變得更加保守。陳敬學表示,先前審理他的案件,至少開過更多的準備庭、有更充分的討論。

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執行長許秀雯則表示,審理陳敬學的時,法官至少認為有牴觸憲法保障之平等權的疑慮,所以考慮停止訴訟、聲請釋憲,祁案判決結果更顯退步。

「法院本應遵循憲法意旨,積極開創平權風氣。」對判決結果深表痛心遺憾的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在聲明稿中表示:「本應服膺於憲法規範的行政法院,卻也未能即時回應同志婚姻權益保障的急迫需求。」

法律不禁止 應開放
針對內政部與法務部的函釋,祁家威表示,就是因為法律不夠明確,才需要政府部門做出函釋;但是換個角度來說,意味著法律也可以做出肯定同性婚姻的解釋。

祁家威認為,一個民主法治的社會,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禁止的事項,就應該開放;若要禁止同志婚姻,反而應該是護家盟上街抗爭,要求立法明確禁止。

至於行政機關的函釋,確實將民法的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的結合。許秀雯表示,雖然判決書尚未出來,還不曉得法官的判決理由,但依據大法官會議釋字第216號解釋,法官審判案件不受行政函釋的拘束,所以許秀雯表示,法院應獨立於行政函釋,秉持憲法的平等原則精神做獨立判斷、審查行政函釋是否違反更高位階的法律。

過時的函釋解釋
祁家威表示,行政機關引用的函釋,援引的是專家學者的意見,但這些意見卻建立在不正確的觀念之上。

許秀雯則說,函釋援引的是久遠以前的民法學者見解,但婚姻的觀念應該與時俱進,許多傳統也確實被法律所革新。

許秀雯表示,法官如果對於適用的法律或行政命令有疑慮、認為有牴觸憲法之虞,可以裁定停止訴訟、聲請釋憲,而非做出敗訴判決。

將繼續上訴
雖然祁家威表示自己一定會上訴,但他對最高行政法院不抱多大期待,因為高等行政法院的年輕法官都已經抱殘守缺、食古不化,更難期待最高行政法院的年長法官會更加開放進步。

這次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只開1次準備庭、1次言詞辯論庭就立即做出判決,祁家威認為過於倉促。為了有更充分的討論,未來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會申請開言詞辯論庭。

陳敬學則表示,祁家威若要上訴,無論聘請律師或經濟資助,都會給予實質支持。他引述史懷哲的名言:「我的認知是悲觀的,但我的心願和希望是樂觀的。」

許秀雯:立法較為全面
另外,許秀雯提到,打贏行政訴訟,確實有助於衝破現行體制。但她也指出,行政訴訟僅就個案做判斷,即使個案勝訴,也不代表可以拘束所有行政機關。同性婚姻要獲得認可,立法途徑是更全面的解決之道。

許秀雯希望,祁家威上訴以後,司法機關可以做出肯定同性婚姻的判決。另外,立法院的婚姻平權草案也應該盡速排入議程,讓法案進入實質審議。


(圖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27日做出判決,祁家威的同性婚姻案無效。(圖/刑程 文/李威撰)


祁家威爭取同性婚姻大事記:

年近6旬的祁家威,在過去將近30年的時間裡,向行政、立法與司法部門爭取同志的婚姻權,儘管結果都以失敗收場,但祁家威無疑是台灣爭取同性婚姻的第一人。

1986年6月
祁家威向立法院提出人民請願案,要求立法通過同性婚姻,結果不予審議,並未成案。

1992至1993年
除蒙藏委員會之外,祁家威幾乎拜訪了所有行政院的部會。他說,內政部戶政司的官員告訴他,同性婚姻是違反風序良俗;拜訪財政部時,基於同志並未享有完整人權的理由,祁家威要求比照身障者給予所得稅寬減額,結果被人抬出去。

1998年
法院公證結婚不成,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訴願,未獲處理,於是向最高法院提訴願,然後再向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結果雙雙駁回。再提異議與抗告,也都被駁回。

2000年9月
窮盡一切司法途徑,於是向大法官申請釋憲。2001年1月,大法官表示不予受理。

2013年
3月至萬華戶政事務所登記結婚被拒,6月向台北市政府訴願未果,於是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2014年3月27日,宣判一審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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