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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爭同性婚 行政法院判敗

2014-3-28 21:36|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624| 評論: 0|來自: 聯合報

摘要: 男同志祁家威去年三月想登記與同性男友結婚,遭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拒絕,他提起行政訴訟爭取同性結婚權,主張喜宴賀詞龍鳳呈祥的龍鳳是雄性,指的就是男男婚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民法只承認異性婚姻為由,判決祁 ...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何定照/台北報導】

男同志祁家威去年三月想登記與同性男友結婚,遭台北市萬華戶政事務所拒絕,他提起行政訴訟爭取同性結婚權,主張喜宴賀詞龍鳳呈祥的龍鳳是雄性,指的就是男男婚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以民法只承認異性婚姻為由,判決祁家威敗訴。

聽到判決,祁家威說將上訴最高行政法院,「萬一又敗訴,我就要提大法官釋憲!」

祁在行政訴訟中指出,一九七四年世界精神醫學年會通過,同性戀為正常的性取向;婚姻不應只是異性戀的特權,同性戀無法結婚違反國際兩公約。

他舉古書,兄之配偶女的稱「娣」男的稱「妯」;弟之配偶女稱「姒」男的稱「娌」,所以妯娌是兄或弟的男性配偶,可見古時候就有同性婚姻。

法院審理時不甩古書怎麼說,只依我國民法規定,結婚要件為「男女當事人」,不包括同性者在內。

判決指出,國際兩公約第廿三條第二項規定「男女已達結婚年齡者,其結婚及成立家庭之權利應予確認」亦是保障男女異性間的婚姻,我國民法婚姻規定沒有牴觸國際兩公約,因此判決祁家威敗訴。

祁家威表示,他爭取同志結婚廿八年,但台灣法官「觀點毫無長進,荒謬可笑。」

同家會、同志諮詢熱線指出,眾多民調顯示,台灣民眾逾半數贊成同志婚。法院本應是維護人民權益的場域,不應僅憑行政函釋及法官個人對婚姻意義的解釋,便拒絕同志的結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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