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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擬廢嫖宿幼女罪 改重罪論處

2013-12-9 22:00|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364| 評論: 0|來自: 台灣立報

摘要: 中國大陸強姦犯過去常以「嫖宿幼女罪」逃脫較重刑罰,大陸媒體9日報導,最高法院明確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對於引誘幼女發生性關係者,均以刑責較重的強姦罪論處。 ...
【本報訊】中國大陸強姦犯過去常以「嫖宿幼女罪」逃脫較重刑罰,大陸媒體9日報導,最高法院明確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對於引誘幼女發生性關係者,均以刑責較重的強姦罪論處。

《北京晨報》報導,大陸最高法院今年7月在答覆人大代表建議時,已明確表示完全贊成廢除嫖宿幼女罪。

大陸最高法院、最高檢察署和公安部、司法部於今年10月24日聯合公布「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其中規定,以金錢財物等方式引誘幼女與自己發生性關係者,知道或應當知道幼女被他人強迫賣淫而仍與她發生關係者,均以強姦罪論處。

大陸最高法院刑一庭庭長周峰在上述「意見」記者會上曾表示,之所以這麼規定,就是防止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嫖宿幼女為由,逃脫應負的強姦罪罪責。同時向社會宣示,這類行為不屬於嫖宿幼女罪的定罪範疇,應該定為強姦罪。

根據大陸刑法規定,嫖宿不滿14周歲幼女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罰金,最高可判處15年;雖然起刑點不低,但強姦罪最高可判死刑。因此,嫖宿幼女罪被人稱作是犯罪份子的保護傘而備受爭議。

大陸最高法院表示,大陸刑法規定,姦淫不滿14周歲幼女,無論幼女同意與否,都以強姦論,從重處罰,這是基於幼女身心發育不成熟,尚不具備決定能力而做此規定;但嫖宿幼女罪立法,等於間接承認幼女可以賣淫、具備性自主能力,與強姦罪規定存在邏輯矛盾。

因此,大陸最高法院強調,只有廢除嫖宿幼女罪才能真正解決問題,希望能夠共同推動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盡快立項,廢除嫖宿幼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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