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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性騷擾、性侵 最重可解聘

2013-11-27 06:29|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328| 評論: 0|來自: 台灣立報

摘要: 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加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處罰。
【本報訊】立法院院會26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加重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加害人處罰。

現行條文規定,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屬實後,應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自行或將加害人移送其他權責機關懲處。修正條文在最後加上「予以申誡、記過,解聘、停聘、不續聘或其他適當懲處」的文字。

修正條文規定,學校、主管機關或其他權責機關為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懲處時,應命加害人接受心理輔導處置,並得要求加害人經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向被害人道歉;接受8小時性平教育相關課程及其他符合教育目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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