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根據行政院主計處的2011性別圖像報告指出,我國女性拋棄繼承的比例高達6成4,同時沒有逐年改善跡象。傳統文化中財產傳子不傳女的現象仍無轉變跡象。 平等繼承 難入家門 行政院主計處的2011性別圖像報告的統計顯示,雖然《民法》繼承編制定時,已經明文規定兩性具有平等繼承財產的權利,但仍有法不入家門的情況,女性仍然常因傳統風俗習慣等因素行駛拋棄繼承。 2008年,女性拋棄繼承的比例為64.8%,2009年,女性拋棄繼承比例還微幅升高至64.9%。相對的,2008年男性受贈財產比例為60.1%,2009年時,則為59.5%;僅有微幅變化。 土地持有 男性比例高 報告中也指出,女性在繼承或受贈機會都偏低的情況下,加上早期社會婦女婚後多半無酬在家中料理家務,不但沒有自主所得,更遑論土地買賣。 2010年1月底,我國擁有土地所有權的男性人口是女性的2倍,而男性所有的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分別為2.9倍及1.9倍。可見傳統習俗更強於法律保障。相較於2006年底,我國擁有土地所有權的男性人口是女性的2.1倍,而男性所有的土地面積與公告現值分別為3.1倍及2.1倍;4年時間,數據僅有微幅改善。 傳統價值難以動搖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其中最關鍵的因素便是國人依然有著父系繼承的觀念,即便法律已經變革,認定男女都有平等財產繼承權的同時,女兒在祭祀的文化繼承權依然被剝奪。 以父系唯尊的次序安排不只是在習俗儀式中彰顯,這種態度更反應在各種的倫理關係中。例如未婚與離婚的女性不能回到原生家庭的牌位中,必須存放在靈骨塔或是寺廟,台語有「齋堂」一詞,就是專指寄放單身女性牌位的地方。另外,傳統文化中更有歧視性地害怕這些單身女性的孤魂野鬼作亂而特地興廟的姑娘廟。 由於女兒被當成外人,生的小孩是外孫、外孫女,不管女性是否自願,清明節都要跟隨丈夫掃夫家的祖墳;當她要爭取原生家庭那一份應該平等分配的遺產時,當然會受盡排擠與奚落。因此,女性被家族要求拋棄繼承權,其實跟社會文化上仍然認為家產「傳子不傳女」習俗緊密關連,但是現今《民法》又明確規定女兒也有平等的繼承權有關。因此在家中長輩過世後,女兒們紛紛被以「孝道」的理由,被要求或是自願地放棄家產,特別是土地或房屋等不動產的繼承權。 社會觀念進步緩慢 在傳統習俗中,結了婚的女人就與娘家的關係被拉開,女人必須知所進退,把夫家的需求擺第一。清明祭祖不需要返家追念祖先,除夕初一必須在夫家度過,父母喪禮上列席在兒子與兒媳之後。即使施行多年的民法早規定女兒和兒子同樣享有財產繼承的權利,但是往往可以看到父母對女兒動之以情,要求女而放棄財產繼承,兄弟甚至可以用一種施捨的語氣說把財產分給姊妹。 婦女新知基金會表示,雖然婦女運動努力20多年,但社會觀念進步緩慢,終於將《民法》裡父權獨大的條款一一修正,連子女都可以自由選擇從母姓,但我國的家庭文化依舊把女人當成生產工具,或是潑出去的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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