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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性騷擾有3法 受害別噤聲

2012-3-11 23:16|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357| 評論: 0|來自: 台灣立報

摘要: 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於民國100年已裁罰加害人78件,罰鍰金額203萬5千元。另外,裁罰加害人雇主3件,罰鍰12萬元。北市政府社會局表示,性騷擾受害者以女性占絕大多數,呼籲被害人應主動 ... ...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台北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於民國100年已裁罰加害人78件,罰鍰金額203萬5千元。另外,裁罰加害人雇主3件,罰鍰12萬元。北市政府社會局表示,性騷擾受害者以女性占絕大多數,呼籲被害人應主動爭取權益,勇敢拒絕性騷擾。

當心熟人言行舉止

市政府社會局10日表示,性騷擾犯罪型態有肢體、言語性騷擾等。根據台北市性騷擾防治委員會分析,性騷擾案件中,非陌生人的性騷擾往往從輕微的碰觸或偶而的言語挑逗開始。加害人藉此試探對方,被害人一開始多會覺得對方是出於關心,心態趨向保留、存疑,但若加害人沒有被明顯拒絕或警告,加害人認為被害人「默許」,最後易演變成食髓知味,變本加厲,甚至成為日後調查中規避性騷擾裁罰的藉口。而另一種棘手的型態為分手情侶間的性騷擾。一方為挽回感情,使盡各種死纏爛打的手段,自行將被騷擾者的拒絕合理化。

目前性騷擾相關法令有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騷擾防治法等三法。上班時間執行職務時所發生的性騷擾事件屬於職場上性騷擾,適用性別工作平等法,主管機關為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如果性騷擾事件的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者屬於校園性騷擾,適用性別平等教育法,主管機關為教育局。另外,不屬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及性別平等教育法範圍者,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主管機關為社會局。

可向加害人公司申訴

民眾遭到性騷擾時,若知道加害人身分,可向加害人工作的公司申訴,由該公司調查,或得由警察機關、當地主管機關移請加害人的公司調查。如果不清楚加害人身分或其有無工作時,可以先向事件發生所在地的警察機關報案,由警察機關進行調查,警方也需告知被害人是否願提出申訴、告訴;如果雙方當事人對調查結果不服或逾期未調查,依性騷擾防治法,於期限屆滿或調查結果通知到達次日起30日內,可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

社會局指出,性騷擾事件加害人多會合理化或淡化自己騷擾他人的行為言語,但縱使非故意,只要對方感受到不舒服,也會構成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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