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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s and the City:誰擁有婚姻?

2012-3-1 23:20|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1454| 評論: 0|來自: 台灣立報

摘要: 在逛英國電訊報網站看林書豪的新聞時,看到評論區出現了一篇投書,標題是:「琳恩.費澤斯通:這並非同志權利對宗教信仰」。琳恩.費澤斯通是英國平等事務部長,文章第一句就是超級引人注目的:「誰擁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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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逛英國電訊報網站看林書豪的新聞時,看到評論區出現了一篇投書,標題是:「琳恩.費澤斯通:這並非同志權利對宗教信仰」。琳恩.費澤斯通是英國平等事務部長,文章第一句就是超級引人注目的:「誰擁有婚姻?」看完後真是拍案叫絕!

英國2005年許可了同性公民伴侶權(civil partnerships),給予結婚配偶相同的法律權利,但法律尚未視同性公民伴侶為婚姻,因此去年開始推動同志婚姻合法化。「婚姻並不是由國家或教會擁有,正如前坎特伯雷大主教凱里所言。」琳恩.費澤斯通如此寫道:「所以婚姻是由人民所擁有。」看到這句,立刻去查前坎特伯雷大主教凱里以及原文。

果然很妙,在英國《每日郵報》找到這位第103任大主教的發言,他說:「婚姻並不由國家及任何宗教所擁有,但卻是這兩者訂定的文化制度。」所以沒有人可以修改。前大主教認為同性戀不應該能夠結婚,因為「平等」不代表「可以相同」,他也對英國政府將推動實現同性婚姻合法的計劃公開宣戰。

顯然琳恩部長用了「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策略,並將層次拉高到基本人權:「這不是同志權利和宗教信仰之間的戰鬥,這是關於家庭、社會、個人自由的基本信條。」琳恩部長的邏輯很簡單又清楚,人民擁有婚姻。而政府的基本工作就是反映社會並創造未來,因此不能沉默坐視,而該以人民賦予的改變的權力,讓一切更好。她說她相信,只要是一對相愛的伴侶,希望共度生活,就該有民事婚姻的選擇權,無論是異性戀或同性戀。

誰擁有婚姻?這思考落點基礎在於平等。英國在1975年通過了《性別歧視法》、次年的《種族關係法》、1995年的《殘障歧視法》以及1998年的《人權法》。2006年通過《平等法》要求設立「平等及人權委員會」,整合「機會平等委員」、「殘障者權利委員會」及「種族平等委員會」的功能,現在則是推動修定過的平等法2010。

英國要推動同志婚姻法固然引起國民巨大的辯論聲浪,但至少英國政府有去思考人民的基本權利。而人與人之間關係的成立與結合,關於相愛相許相守的排列組合,以及應有的權利,在台灣卻是讓不清不楚的民法卡得死死。

是的,民法並沒有任何一條規定同性戀不准結婚,民法親屬編第二章第一節第972條寫著:「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這一條含糊到極點,是男女,還是男男、女女當事人?後面法條可議之處更多,有時候不免會想,台灣到何時才能做到如同憲法第七條所言「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真平等?而擁有改變權力的領導者,以及拿著人民納稅錢的人民公僕,何時才能有著「擁有婚姻的不是政府也不是任何宗教,而是人民」這非常基本的邏輯呢?

(作家、女同志網路廣播節目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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