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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性平案件 職場性騷擾居高不下

2012-1-29 23:28|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509| 評論: 0|來自: 台灣立報

摘要: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場性騷擾案件量居高不下,且申訴人全為女性,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及雇主應加強防制職場性騷擾。 新北市勞工局分析100年度性別工作平等暨就業歧視案件,總計受理103案,類型 ... ...
【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職場性騷擾案件量居高不下,且申訴人全為女性,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及雇主應加強防制職場性騷擾。

新北市勞工局分析100年度性別工作平等暨就業歧視案件,總計受理103案,類型依序為「性別歧視」最高共計70件,包括職場性騷擾31件及懷孕歧視26件;其次則是「年齡歧視」佔13件。

勞工局長高寶華舉例,勞工局曾處理一件性騷擾申訴案,某位已婚男性負責人,因多次公開要求女特助做他的「小三」,還暗示要陪他出差、過夜,不從則威脅不給工作。女特助拒絕配合,且向公司副總申訴,最後公司竟將該名女特助開除。

應公開揭示防治措施

也曾有某連鎖店多位女員工申訴遭到男主管長期性騷擾,雖然公司接獲申訴後立即依法成立調查小組,並對該名男性主管進行懲處,但該公司卻未將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公開揭示讓員工知悉。

高寶華表示,依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僱用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因此以上個案經本市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評議成立,則依同法第38條之1規定,處以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保障懷孕者工作權

此外,有些公司會與勞工約定或內部規定女性勞工不得懷孕,否則需自動離職;也有公司得知勞工懷孕後,常以有孕在身、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而解僱勞工。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第2項規定,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一旦申訴案經性別工作平等暨就業歧視委員會認定懷孕歧視成立,會被處以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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