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2011年國家人權報告初稿已經出爐,不過,報告內容卻有「目前中華民國在福利提供上並未排除同性伴侶家庭」等內容,引發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質疑。伴侶盟表示,人權報告應該呈現國民現實處境,不能自欺欺人。 國際公約促進人權接軌 我國在簽訂《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之後,法務部也在10月24日完成國家人權報告初稿。伴侶盟成員、律師陸詩薇表示,我國因特殊國際處境,無法透過公約正常程序,定期將國家報告送交人權委員會審查,但透過自主撰寫國家報告,仍可檢視並整合現行法制與公約規範,並邀請人權委員會委員及專家來台進行在地審查,實質促成人權保障的國際接軌。 隻字未提多元家庭困境 檢視國家人權報告初稿後,伴侶盟表示深感失望與遺憾。伴侶盟成員、律師許秀雯指出,這份報告不但沒有回應伴侶盟的期待,積極提出促進異性戀與同性戀等非婚伴侶及多元家庭權益的作為,甚至沒有據實呈現上述群體在我國現行體制下的困境。 伴侶盟指出,如果國家人權報告無法呈現該國公民現實處境,甚至自欺欺人,宣稱歧視與壓迫並不存在,如此國家報告只能淪為擦脂抹粉的裝飾品,不可能有提升人權保障的效果。 在人權報告初稿中,內容不但對於非婚伴侶及多元家庭面臨的困境隻字未提,甚至還有「目前中華民國在福利提供上並未排除同性伴侶家庭」的內容。許秀雯表示,但實際上,同性伴侶家庭成員所面對的歧視與挑戰無所不在,大至領取伴侶的退休撫恤金或遺產,小至掛號信的簽收,凡是以「婚姻」或「親屬」為適用前提要件的所有法律與政策都無法適用。 許秀雯指出,國家改善人權的第一步,就是面對人權保障的缺口,同時理解缺口的由來。如果國家無法描述人權真實情況,就不應該浪費納稅人的錢來撰寫報告。 伴侶無保障 違反公約 陸詩薇也表示,目前我國就非婚伴侶及多元家庭的保障處於法律真空,已經違反公約。根據公政公約第23條第1項,明白表示締約國應保障每個人的家庭權與結婚權;而公政公約第16號、第19號一般性意見,更明白肯認家庭的保障應納入各種非婚伴侶與多元家庭。陸詩薇表示,不論是否承認同性婚姻,基於性傾向而為的任何差別待遇,都有違反公政公約第26條平等原則的可能。 除了公政公約,包括兒童權利公約、消除一切形式對婦女歧視公約等人權機制,內容都認為締約國有義務盡一切努力消除基於性傾向與性別認同而來的歧視。同時,聯合國人權理事會2007年公佈的日惹原則,更明確指出任何家庭都不應受到基於其任何成員的性傾向或性別認同的歧視。陸詩薇指出,我國目前的非婚伴侶與多元家庭處於法律真空狀態,已經嚴重違反包括公政公約在內的國際人權法實踐,亟需改善。 政府只想敷衍了事 許秀雯也表示,我國非婚伴侶與多元家庭成員長年來面對極大的困境,政府除了應誠實認知這些公民的處境外,更有義務積極提出消弭歧視、促進權益的改善措施。但報告初稿中僅提到「對於上開伴侶關係權益應如何保障,有研究評估之價值,法務部刻正針對此等伴侶制度議題進行研議」。 伴侶盟表示,嚴厲譴責政府敷衍塞責的辦事態度,並且要求政府應該就非婚伴侶與多元家庭的困境,承認多元家庭有立法保障的必要並積極提出具體改善措施,並明確提出修法或立法的方向與時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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