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桃園縣王姓男子與同性伴侶羅姓男子因協議分手發生爭執,王男以原子筆、衣架攻擊羅男並扯他下體。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判王男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根據高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王姓、羅姓男子為同性伴侶,2人於去年7月間在羅男家協議分手後發生爭執,王男以原子筆刺向羅男頭部及臉部,隨後又持衣架毆打羅男身體,並徒手拉扯羅下體,導致羅男臉部、頭部等擦傷、下體挫傷等傷害,遭在場友人報警處理。 判決表示,王男事後願意以新台幣10萬元賠償羅男,但羅男不同意,雙方沒有達成和解。 高院審理後,審酌王男無前科且素行良好, 犯罪動機是因與羅男協議分手時,無法克制己身衝動與怒氣,但犯後坦承罪行並表示悔意,態度良好,判2月徒刑,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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