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玉林第一起同性戀殺人案於10月24日一審宣判。黃某犯故意殺人罪,被依法判處死刑。 已過而立之年的桂平籍男子黃某,與被害人楊某於2010年元旦在玉林市認識后發展為同性戀關係,楊某隨後帶黃某到其工作的北流市某水泥廠居住,兩人在該水泥廠的一棟廢棄宿舍樓的一房間里共同生活,楊某承諾等發工資后給幾百元錢黃某。2010年1月份的一天傍晚,楊某在領到工資后卻只願給黃某30元錢后欲離開,雙方為此發生爭吵。黃某遂撿起地上幾根廢棄的電線從後面勒住楊某的頸部用力往後拉並扭轉電線,楊某被拖跌在地上掙扎幾下便休克后死亡。黃某鬆手后,從楊某身上搜出一個黑色錢包和一台黑色直板諾基亞手機,並將錢包里的500元人民幣和手機拿走後離開現場。 經法醫鑒定,楊某系頸部受外力壓迫引起的窒息死亡。同年12月13日,黃某在廣東省普寧市東埔工業區聚緣網吧被公安民警抓獲。 玉林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黃某犯故意殺人罪,於2011年6月27日向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玉林市中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黃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人死亡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故意殺人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黃某犯罪手段惡劣,犯罪後果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大,且沒有任何法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情節,依法應當嚴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的相關規定,10月24日,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黃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黃某賠償楊某家屬喪葬費、誤工費、交通費等共計兩萬多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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