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偉哲 日前媒體報導台大醫院誤將一名同志愛滋感染者之器官用於器官移植,致5名病患受害。無可避免的,同志成為了箭靶,成為了眾人放大解讀的對象。許多不堪入目的字眼席捲而來,淹沒了該名母親最初的善念,及由台灣愛之希望協會、疾管局所舉行的《愛的希望、愛的福阿(符阿)》紀錄片首映會。 筆者的一名友人便表示:同志是感染愛滋之高危險群,故中華血液基金會規定「男性間性行為者」不得捐血是合情合理的;甚至為了防患未然,只要是同志都不應捐血、做器官捐贈,方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 此話讓長期關注同志議題的筆者相當痛心。的確,依現行醫學研究報告指出:男同志間性行為屬高危險行為,若無完善配套措施恐提昇感染愛滋風險。 然而這並不能代表所有同志都是愛滋帶原者;他們僅是性取向不同,若血液健康且無長期服藥及貧血等事由,又有什麼理由限制他們不得捐血或做器官捐贈呢?同志不應該與捐血、器官捐贈放在同一個天秤上討論,同志也只有可能出現的高危險行為,而非所謂高危險群。 記得不久前我國方發生第一起「男同志捐血遭起訴案」。案由為一男性間性行為之愛滋感染者,未於捐血登記表上據實勾選,致其血液經傳輸感染兩名男性,屬應注意而未注意,故依「過失致重傷害罪」起訴。檢方表示:若法院未將該名被告定罪,台灣之捐血制度將徹底崩潰,未來沒有人願意接受輸血。惟該名被告答辯:高危險群應屬發生性行為而未做好保護措施者,然他自高中即開始捐血並固定從事匿篩,故絕非應注意而未注意,更非藉捐血驗愛滋。同性戀不是罪,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所愛的自由。 上述兩則案例反映的是台灣社會對於愛滋疾病的基本認識及血液安全的責任歸屬。但事實上,愛滋預防的根本是「只有危險的行為,沒有高危險族群」。血液安全亦非依賴個人意志,而係政府之監控責任。故盼社會大眾能多以客觀、友善及多元的角度看待愛滋與同志間之關係,莫造成該名捐贈者之母親更大的傷害,亦期許政府能多促進不同性傾向者之人權與自由,強化國民對性別多元的認識。 (台南地檢署觀護佐理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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