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網2006-03-30 四川首例組織同性賣淫案,4月4日將在成華區法院一審判決 早報訊(成華法檢記者吳楚瞳)兩名被檢察院指控涉嫌組織賣淫罪的“老板”,在開設同性戀賣淫窩點前,竟先訂好“規章制度”要求眾“小弟”(同性戀賣淫者)遵照執行。4月4日,成華區法院將對四川首例組織同性賣淫案作出一審判決。 犯罪嫌疑人凌培根和潘正才將其賣淫窩點開設在成華區東風路一居民樓內。去年3月,潘正才與凌培根在成都一家同性戀酒吧認識後,結拜為“姐妹”。6月,二人決定共同出資4000元開一間同性戀賣淫窩點。兩人以潘正才的藝名為名,給租賃房屋取名為“潘東娜休閒屋”,並印好名片由潘到二人相識的同性戀酒吧散發以招攬生意,于同年7月11日開始營業。 “休閒屋”營業前,潘、凌二人先寫好規章制度明確寫明與“小弟”的分成及其他規矩,要求所有“小弟”必須嚴格遵守,並先後招來多名“小弟”從事賣淫活動。每個“小弟”入門第一件事,都是先看張貼的“潘東娜休閒屋規章制度”,其中對不整理房間、不值班打掃、出門不關燈都有要求,不合格都要扣錢,最後一條則寫著“出台必須老實報價,如發現不具實報價者扣100元。”,並要求“小弟”與“老板”將嫖資對半分成。 去年7月20日10時許,成華區公安分局在“潘東娜休閒屋”將正在從事賣淫嫖娼行為的劉某、易某某等5人及凌培根擋獲,次日將前往開店的潘正才擋獲。 □記者手記 長期以來,人們習慣了《刑法》中的“組織賣淫罪”是專指女性與男性進行性交易。而對于男同性戀賣淫,是否有明確的司法界定? 早在1992年,全國人大就曾頒布有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組織賣淫,包括組織男性和女性。我國現行1997年《刑法》規定,“組織賣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誘、容留等手段,組織、策劃、指揮或者控制多人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此前,有專業人士指出,“賣淫”在內涵上應是指以營利為目的,與不特定的同性或異性發生性交等淫亂活動的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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