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晨報記者陳霞 2011-06-22 張麗和劉佳是一對女性同性戀人,兩人共同生活了3年,後因張麗結識了一位男友,提出與劉佳分手,劉佳拿出銀行匯款憑證,以藉款不還為由將張麗告上法庭,要求張麗返還借款85萬元。城關區法院一審判決張麗歸還劉佳借款85萬元。近日,張麗向蘭州中院提出上訴,稱自己與劉佳長期同居,85萬元是劉佳自願贈與的,不屬於借款。 杭州人劉佳在上海開有公司,她只喜歡與同性在一起,並有意地結識一些女性,希望能找到自己的“意中人”。2007年,劉佳遇到了27歲的蘭州姑娘張麗,張麗聰慧秀氣的外表給劉佳留下了深刻印象,而張麗也被劉佳的幽默開朗打動了,這對不同尋常的“戀人”便開始了同居生活。為表示對張麗的愛,劉佳多次帶張麗出國旅遊,在上海兩人也經常出入酒店、商場、娛樂場所高消費。 2010年5月,張麗在一次同學聚會中遇到一名帥氣的男生,確定戀愛關係後,並決定與男朋友建立家庭。隨後,張麗向劉佳提出分手,並表明不願過所謂的“雙重生活”。劉佳雖苦苦哀求,但張麗去意已決,堅決表示要分手。2010年8月,劉佳拿著銀行匯款憑證將張麗告上法庭,稱張麗為購房及還貸曾向其借款,其派公司員工給張麗的銀行卡上分3次匯入85萬元,張麗卻以種種藉口拒絕還款,請求法庭判令張麗還款。 案件審理中,張麗向法庭提交了劉佳寫給她的情書、照片、視頻資料,以此證明她從來沒有向劉佳借過款,雙方根本不存在藉貸關係,她與劉佳同居3年,是同性戀關係,劉佳正是基於這種關係才將款項贈與她,且是自願贈與,現劉佳無權撤銷贈與。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張麗沒有證據能證明該涉案款項是劉佳贈與的,因此不予採信張麗的辯解理由。公民之間的借款形式有書面和口頭兩種,張麗收到劉佳的匯款後,雖然沒有寫借條,但張麗對該款項的性質和用途沒有合理、合法的解釋,張麗應及時歸還借款。(文中當事人為化名) 資訊來源:蘭州晨報作者譯者:記者陳霞2011-0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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