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 17日 星期六 05:05 更新 【明報專訊】對於是次裁決,性權會主席邵國華認為是平等對待小眾性取向的進步。他指現時的《刑事罪行條例》第118G條「促致他人作出同性肛交」,及第118「促致男子與男子作出嚴重猥褻作為」仍針對男同性戀者, 有需要徹底檢討這些條文,以達到《人權法》與《基本法》平等保障男同志的要求。 他舉例說,英國條文已剔除所有性傾向或者同性戀的字眼,香港早年亦剔除男和女的字眼,如men可代表男或女,故香港刑事條文應朝「去性傾向化」方向檢討。 明光社斥團體玩法律遊戲 明光社總幹事蔡志森則對裁決感遺憾,他強調重點應放在肛交、猥褻、性交等行為是否在公共地方進行,而不是歧視同性戀。他認為現行條文的修改,不一定要刪除這些行為的字眼,而是應改為針對肛交這種高危行為,因為大腸不是用來性交,法例應講出其危險性。 他又批評同志團體玩法律遊戲,一時表示同性戀者性行為不止肛交,還有手淫和口交,但當遇上法律訴訟,就把肛交說成唯一性行為。 立法會議員陳偉業指出,香港不少政策及法例帶有歧視,但政府在檢討上,經常以社會不接受小眾性取向為藉口而不修訂。他會再詳細研究是次裁決,決定是否在立法會提出質詢。 保安局表示,由於高院法官夏正民今年8月裁定《刑事罪行條例》4項有關男同性戀者肛交及嚴重猥褻行為的條文違憲一案,仍在上訴階段,故不便評論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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