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 記者何孟奎 2011-06-07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學校人員未于24小時內通報疑似校園性侵事件,首次處新臺幣3萬到15萬元罰鍰;再犯者導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事件,依法免職。 為求性別平等,立法院會上午也通過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也將性霸淩比照性侵害、性騷擾予以規範,往後罵人「死gay」、「娘炮」、「娘娘腔」、「男人婆」等用語,都算「性霸淩」,最重可退學。 修正條文增訂,校長、教師、職員、工友等學校人員,得知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性霸淩,應於24小時內,向學校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 如果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沒盡到在24小時內通報責任,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性霸淩事件證據,修法增訂罰則,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若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因先違反上述規定未及通報或不通報,造成「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證據,「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 修法新增「性霸淩」定義,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他人之性或性別特徵、性別特質、性傾向、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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