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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DAW上路 保障婦女人權

2011-5-27 17:17| 發佈者: ajenn| 查看: 1158| 評論: 0|來自: 台灣立報

摘要: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台灣在2007年正式對國際宣示簽署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而今年立法院會期才通過CEDAW施行法的三讀。從2012年起,我國婦女受到歧視或權利受損時,就可以依CEDAW尋求權益 ...
【記者史倩玲台北報導】台灣在2007年正式對國際宣示簽署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而今年立法院會期才通過CEDAW施行法的三讀。從2012年起,我國婦女受到歧視或權利受損時,就可以依CEDAW尋求權益保障。

代表民間推動台灣落實CEDAW聯盟的台灣婦女全國聯合會秘書長何碧珍表示,我國在2007年正式對國際宣示簽署聯合國CEDAW公約,同時,行政院也在2009年提出第一次的CEDAW國家報告書,但當實尚未國內法化,因此,兩年來空有公約,卻無法解決包括立法、司法、考試、監察等許多國家行政執行中法條與CEDAW的權益矛盾、過時引用、解釋對抗等問題。因此,立法院三讀通過CEDAW施行法,也代表台灣婦女權益將進入能夠實質作為的階段。

現行法制裁效果有限
勵馨基金會副研發長伍維婷指出,台灣目前面臨現行法無法保障受暴婦女、遭懷孕歧視的職業婦女,以及被歧視的新移民女性、原住民女性、跨性別及同志。

例如,大部分警察在處理家暴案時,經常以勸解或調解方式進行,不會協助或主動告訴被害人收集現場證據,只有少數警察會逕行逮捕。就算有逮捕家暴加害人,也會以被害人是否持有有效保護令作為主要逮捕原則。

另外,婦女新知基金會資深研究員曾昭媛指出,職場中懷孕歧視的現象仍相當嚴重。雖然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禁止懷孕歧視,但相關的民眾申訴機制功能不彰,對違法雇主的制裁效果也相當有限。以CEDAW條款來說,台灣的相關政策措施仍有檢討必要。

權利受侵害可引公約
律師尤美女指出,台灣通過CEDAW施行法後,從明年元旦起,人民基本權利受到侵害時,就可援引公約請求權益。

台灣女性學學會常務監事陳瑤華也說明,聯合國公約委員會累積數十年的經驗和建議,從2012年元旦開始,國內起草及執行各種法令應引述公約、經驗和建議,作為國內立法及司法的參考依據。

以最近行政院的《家事勞工保障法》被批評為缺乏國際視野,以及法務部倉促刪除法律性侵要件有關被害人意願部分的情況為例,如果這些法案事先研究聯合國相關公約的規定,參考公約委員會做出的裁定和建議,就不會發生國外已經確定不可行的議案、國內依舊沿用的現象。

檢視修正恐龍判例
尤美女指出,各級政府機關未來應該依公約規定內容,檢討所主管的法規與行政措施、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判例等。如果有不符公約規定者,也應該在CEDAW施行法實施後3年內,完成全面的檢視及修正。同時也希望在CEDAW施行法施行後3年內,受暴婦女、懷孕的職業婦女、原住民、新移民、跨性別以及同志等所面臨的歧視案例能消失無蹤。 

何碧珍表示,未來將持續監督各院監督機制的設置、國家報告制度的設立、各級政府機關所主管法令的檢討等進度,同時推動民眾申訴與對政府違反CEDAW的檢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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