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初審通過「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把「性霸凌」新增納入學校防治規定範圍。性霸凌是指透過語言、肢體或是暴力行為,攻擊他人的性別氣質、性傾向,像是嘲笑他人「娘娘腔」、「娘炮」、「男人婆」,都有可能依性別平等教育法,接受懲處。(陳映竹報導) 兒福聯盟曾經進行調查,發現校園性霸凌狀況嚴重,輕則性取向言語玩笑,重則到身體上的傷害。初審通過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修正草案」納入「性霸凌」,未來校園校騷擾或是性霸凌事件,只要受害人感到不舒服、被貶抑,經學校或是主管調查屬實後,情節輕微接受心理輔導、接受八小時性別平等教育課程,重則記過、留校察看、退學等。 教育部訓委會第三組主任柯今蔚解釋,「性霸凌以往納入性騷擾範疇,但有些狀況不明確,比方說陰柔特質的男性,可能被其他打或是嘲弄、排擠,因為性別特質被用言語等其他方式貶抑,就叫做性霸凌。」 此外,修正草案也嚴禁隱匿狼師,主任、校長等學校教育人員,如果知道學校發生性騷擾或是性侵害事件,24小時內沒通報,最高處以15萬元的罰鍰;如果知情不報,將被解聘或是免職,永不錄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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