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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出櫃 人權重傷

2011-4-17 21:04| 發佈者: ajenn| 查看: 480| 評論: 0|來自: 中時電子報

摘要: 施明德表示「如果蔡英文真的是同志,就大方出櫃,像冰島的女總 理一樣,把台灣帶往更進步的境界…」,他的立論基礎是,「性向就 像財產一樣,應當要公布,要當國家領導人,就沒有個人隱私。」以 及因為「這牽扯到涉 ...
【許秀雯】 

施明德表示「如果蔡英文真的是同志,就大方出櫃,像冰島的女總 理一樣,把台灣帶往更進步的境界…」,他的立論基礎是,「性向就 像財產一樣,應當要公布,要當國家領導人,就沒有個人隱私。」以 及因為「這牽扯到涉及同性戀婚姻是否合法化等問題時,身為執政者 的立法態度」。 

然而我們對於政治人物的性向與財產,真的具有同等的「知的權利 」嗎?要當國家領導人真的就該放棄個人隱私嗎?政治人物如要對「 同性戀婚姻是否合法化」的公共議題表示意見,都需要先公布自己的 性傾向嗎? 

首先,性向與財產雖都與隱私相關,但二者性質具有重大差異無法 相提並論。隱私權是人格權的一部分,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只有 在隱私事項涉及公共利益的必要範圍內,才應該被公開,且此種對隱 私權的侵害(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必須由法律明定。基此,一般 人的財產狀況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屬於不必向公眾揭露的「 隱私」,然而公職人員以及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 人的財產狀況則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開,這是因為這些人 有機會經手公共資源,其廉潔與否將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法律 保障公眾對此應有「知的權利」。但對於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的性 傾向,我們並沒有也不應該有任何法令要求其公開相關資訊,因為一 位政治人物的性傾向與其道德、品格、能力及公共利益皆無關,政治 人物的性傾向在法律上屬於受保護的隱私,不因為要當國家領導人就 得被迫放棄。 

其次,施明德的這番喊話,除了刻意邀請公眾來窺探蔡的性傾向以 外,並欲藉此暗示蔡可能不夠勇敢與誠實,以致不適合擔任國家領導 人。但這種要求或強迫他人出櫃的舉動,在一個對同志仍存有許多偏 見與歧視的社會中,無異要這個個人去承受同志身分可能帶來的風險 與不利對待。稍微瞭解同志社會處境的人都知道,正因身處不友善的 異性戀霸權社會,如果同志選擇不公開性傾向,其實更接近一種為避 免遭受侵害所發展出來的「正當防衛」,與個人是否誠實或勇敢無關 。「現身」與否,絕不應被簡化為個人層次問題,而繫於社會條件如 何影響及限制了個人可以有的選擇。如果施明德對他的性傾向從不避 諱,那絕不是因為他特別誠實或勇敢,而是因為異性戀根本是一個主 流優勢的身份,其公開與否毫無受到社會壓迫之虞! 

基於民主、自由、多元性別平權的理念,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主 張我國應立法保障同志擁有平等的結婚權,並新設一個有別於婚姻, 讓無論何種性身分的公民皆可締結為伴侶的制度。我們不關心蔡英文 個人是否是同志,但我們關心她作為總統候選人或當選總統將有些什 麼樣的同志政策?對於這樣的公共議題,我們不認為個人的性傾向與 其政治主張有必要或絕對的聯結關係,歐美國家在有關同志平權的政 治議題上已有許多事例顯示,一個政治人物有可能是同志但不幸內化 了「恐同」意識以致在公共言行上反同志,而一個異性戀政治人物也 可能因為對同志有正確的認識,基於對愛、對公平與正義的堅持,而 積極支持同志人權,因此,人們的性身分並不必然主宰其思考與行動 。 

最後,我們要公開呼籲的是,同志出櫃需要許多有利出櫃的、反歧 視的社會條件作為支持,施明德所提的冰島在一九九六年就允許同志 登記為伴侶,二○一○年更通過了允許同志結婚的立法,在結構性的 社會條件還沒成就之前,要求他人「大方出櫃」,無疑是「借刀殺人 」之舉。如果真的關心同志權益,在乎台灣社會的進步性,請施先生 用行動支持台灣立法保障同志成家、就業、生活在無恐懼、無歧視環 境的權利!我們認為致力改變不利同志出櫃的社會現實,而非反過來 要求特定個人出櫃以承受社會汙名,才是真正的人權鬥士!(作者為 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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