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 03 / 10 (星期五) 【東森新聞報 記者蔣文宜�台北報導】 去年9月衛生署在新版的捐血者健康標準」草案中,明訂男同志、性工作者永不得捐血,引起人權團體強烈抗議,今天(10)衛生署經過協調取得共識,決定拿掉具爭議性的「同性戀」字眼,改用「男性間性行為者」永不得捐血,新修正草案預訂於3月15日正式發布實施。 衛生署今天發布公告,包括第15款「自西尼羅病毒流行區離境日起,暫緩捐血一個月。」、第16款「懷疑自己感染愛滋病毒者或2年內曾與可能感染愛滋病毒者發生性行為者。」、第17款「1年內曾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曾罹患性病(梅毒、淋病、披衣菌、生殖器疱疹、軟性下疳、尖型濕疣等)者。」、第18款「1年內曾刺青者。」均得暫緩捐血。 另外,在永不得捐血的標準下,則將原規定「曾有吸毒、慢性酒精中毒及AIDS高危險群者(包括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同性戀、雙性戀及血友病患)。」 修正為第3款「曾有吸毒或慢性酒精中毒者。」 及第4款「靜脈注射藥物成癮者、男性間性行為者及長期使用血液製劑者。」 而原來第7款「人類嗜T淋巴球病毒第一型(HTLV-I)抗體檢驗經確認呈陽性反應者。」 則在新修正草案中移除,增列第9款「曾從事性工作者」。 若是明知自己感染愛滋仍捐血,而導致他人感染,將處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依刑法中「致人重傷者」求刑5至12年,因此,衛生署也提醒,最好不要知法犯法,也害了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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