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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合法化 光以自由辯護還不夠

2011-2-22 20:11| 發佈者: leduc| 查看: 841| 評論: 2|來自: 中評社

摘要: 中評社北京2月22日訊/日前,國內知名社會學家李銀河作客網易微博,就其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倡導發表意見,甚至主張“如果有了同性婚姻,能救很多人的命”。對於保護同性戀自由,我們“不能同意更多”,但對同性戀婚 ...
中評社北京2月22日訊/日前,國內知名社會學家李銀河作客網易微博,就其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倡導發表意見,甚至主張“如果有了同性婚姻,能救很多人的命”。對於保護同性戀自由,我們“不能同意更多”,但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其實很多問題還需要“再想想”。 

□ 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個複雜的問題 

“戀”是自由,婚姻是“法” 

當開始討論“同性戀婚姻合法化”這一問題時,首先應弄清楚的是,我們如何看待同性戀、與在法律的範疇討論同性戀婚姻,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問題。同性別的兩人相愛,就可稱之為同性戀;但同性戀婚姻,則是指性別相同的兩人之間由法律或社會承認並保護的婚姻關係。 

隨著社會進步,越來越多人認同同性戀者有相愛的權利、可以一起生活,如果有人願意,當然也可以“夫妻”稱呼他們,這都是他們私人權利範圍內的事。一旦涉及立法允許同性婚姻,則是要求一種法律允許的“民事結合”(civil union,在大部分國家與通常所說的“法定婚姻”相同,在瑞士等一些國家及美國部分州則指為同性戀伴侶提供與異性戀伴侶相同的權利,但比一般婚姻關係更為鬆散)、是有限制的,它幾乎所有與資格相關的東西都有限制。 

為同性婚姻立法,倫理、法律、宗教“一個都不能少” 

相比國外,中國在同性婚姻立法上的討論顯得過於簡單。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支持者給出的理由過於簡單,即同性結婚不妨礙他人,是兩個人的私事和個人自由,所以法律應該保護和允許同性結婚;而反對同性婚姻的一方,似乎除了直覺上不可接受外,大多缺乏具體的理由,而只是簡單宣告:同性戀就是違反自然規律,不道德,讓人反感。 

由於婚姻本身充滿各種價值觀,同性婚姻牽扯的範圍其實也遠比同性戀多得多。在基督教傳統悠久的國家,同性婚姻不僅需要獲得民事法律上和社會倫理的認可,甚至還得跨越宗教意義上的門檻。今年2月初,英國政府首次宣佈將頒布一項新法案,允許同性戀者在教堂等宗教場所舉行婚禮。此消息受到同性戀者和平等組織熱烈歡迎,但英國教會卻立即表示,他們決不允許同性戀使用教堂結婚,約克大主教森穆塔甚至宣稱,允許同性戀在教堂舉行婚禮是“踐踏了其他人的權利”。 

□ 同性婚姻合法化,自由以外還有更多 

觀點1:與誰結婚是個人自由,只要當事人都願意就可以 

討論1:作為社會制度,婚姻需要倫理和法律上予以支持 

我們經常看到,“精英群體”也對同性婚姻持贊成態度的占多數,但這種支持經常只是出於對傳統道德的“反叛”――過去,傳統道德往往權力、虛偽、專制等裹挾在一起。正因為存在這樣的背景,自由知識群體很容易將同性婚姻與爭取自由人權、啟蒙、寬容、文明等詞語簡單等同起來,認為支持同性婚姻是一種前衛但是正確的行為。但從法律上說,認為“自由即應被允許”的理論值得商榷。 

在世界主流社會中,婚姻是人類關係的基石,如果什麼樣的自願結合都可以成為“婚姻”的話,婚姻制度很可能隨之瓦解。無論你是否願意承認,婚姻制度本身並不是一個“私人的東西”,它與很多公共制度配套相關。比如,一些單位會給配偶醫療福利,結婚後可以申請一些住房的優惠,很多國家已婚的可以申請一些免稅等等。既然婚姻有公權力的保障,其公共性是不言而喻的。回到同性戀婚姻上,同性戀者固然可以自由相愛,但是否能得到法律上的承認,則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法律和倫理之間的關係。 

觀點2: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只與同性戀有關的問題 

討論2: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讓婚姻內涵無限擴大,影響遠超同性戀群體 

同性婚姻合法化可能對婚姻制度的衝擊,還表現在它可能引發的“多米諾骨牌效應”(“雪崩效應”),一旦同性婚姻被合法化,下一步可能引發“多邊婚姻”、“人獸婚姻”的合法化等議題。當著名同性戀運動領袖施帕爾曼被問及同性婚姻後下一個爭取目標時,他曾明確回答:“爭取三個人結婚的可能”;1972年,美國兩百多個同性戀組織曾經將廢除性行為的所有年齡和人數的限製作為自己的“共同綱領”,而其中的“北美男人男孩戀協會”(NAMBLA)更曾有組織地爭取戀童合法化。 

之所以對任何一種新的婚姻形式持謹慎態度,是因為它隨時可能引發制度性的影響。2008年,澳大利亞一對父女走上電視公開了兩人相戀並生下兩個小孩的過程,並表示“我們是作為成年人自願建立這種關係的,我們現在只想得到一點尊敬和理解。”當地法院後來判決兩人亂倫有罪,並受警方監視,禁止兩人再發生性關係。如果法律認可了同性戀婚姻,那麼,重婚權利、多配偶權利和通奸權利是否也應被認可?而這是否意味著對文明底線的挑戰? 

觀點3:不允許同性婚姻合法化是反人權的行為 

討論3:同性婚姻未被世界主流納入人權範疇,亦非“人權發展潮流” 

同性戀婚姻倡導者認為,婚姻權也是人權,反對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是“主流文化對小眾文化的專制,是反人權的”。這種觀點很鮮明,但未免是對這一問題的簡單化解讀。事實上,世界最主要的三個人權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公民權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暨文化權利國際公約》)都未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卻明確指明婚姻屬於成年男女、而不是同性。 

此外,對於“同性婚姻是人權發展的潮流”的斷言,也還為時尚早。2001年,荷蘭成為了世界上第一個實現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迄今為止也只有短短的8年,目前世界上也只有比利時、加拿大、西班牙、瑞士、挪威等少數幾個國家以及美國的五個州通過了同性婚姻合法化。儘管同性戀運動搞得很熱鬧,但是承認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國家還是只有寥寥數個,在相當開放的美國,90%的州都不承認同性婚姻,最高法院也持否定態度。 

觀點4:不允許同性婚姻合法化是“異性戀霸權” 

討論4:與由父母組成的家庭相比,同性家庭有潛在不穩定性 

正如單親家庭曾經引起過人們的注意一樣,同性家庭中的兒童在缺乏父愛或母愛的家庭中成長是否會出現問題,也是美國等國家就同性戀婚姻立法時所考慮的重要議題。實際上,在承認同性婚姻的國家和地區,已有一些同性戀婚姻相對於異性戀婚姻的負面因素引起研究者的注意。同性父母收養孩子的問題,正越來越引起重視,有調查顯示,同性父母收養的孩子中29%受過性侵犯,異性父母的相應數字只是0.6%。 

觀點5:中國沒有宗教因素束縛,更應率先實現同性戀婚姻合法化 

討論5:同性戀婚姻合法化,恰恰需要宗教約束來“兜底” 

性學家李銀河曾提出,中國文化與西方文化相比,在對待同性婚姻這樣的問題上,有著歷史和文化的優勢。主要優勢之一,體現在中國社會不存在一些宗教因素來限制同性婚姻。其實,這很可能並非中國之福。西方社會的基督教傳統從幾千年前一直延續到現在,至今仍是社會的核心價值。西方社會在面臨同性婚姻這樣的創新訴求和衝擊時,還有健全的傳統保守力量制衡它,正如前面所談到,這種制衡很多時候非常重要。 

這里,需要澄清的是,在西方,宗教的確是同性戀運動的重要反對力量,但出於宗教和信仰的反對並不一定是“獨斷和無理”的。基督教文明對於西方文明具有靈魂意義,很多自由和平等的理念都與基督教所倡導的價值觀都有不可分割的聯繫。反倒是在當代中國社會,由於傳統的斷裂,這種制衡力量不複存在,這一種事實的結果,是在面臨同性婚姻這樣的問題時,缺乏必要的價值座標和參考。(本期特約撰稿:李鐵) 


結語:至今,德國還沒完全承認同性婚姻,卻有過同性戀政府副總理、同性戀柏林市長。我們理應捍衛同性相戀的自由,但一旦涉及立法,請讓理性先行。 

(來源:網易評論《另一面》2011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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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引用 倫子 2011-2-25 01:49
這篇文章提供的多元思考值得一看
引用 溫柔的蛋捲 2011-2-23 23:17
能夠看到一些反面[兼理性]的觀點,也未嘗不是好事
開拓思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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