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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摟腰判無罪 婦團推修法

2010-6-19 10:40| 發佈者: Alexgood| 查看: 586| 評論: 0

    日前媒體報導一位女性上班族,被男同事強行搭肩摟腰10秒鐘,雖然一審宣判有罪,但二審卻改判無罪,引起輿論譁然。婦女新知基金會政策部主任簡至潔指出,從這個案例可以看出性騷擾蒐證困難以及法令缺陷,性騷擾防治法也急需修正。
定義不清 證據難尋
    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此案二審宣判無罪,主要是因為「不能證明被告有對告訴人搭肩、摟腰等性騷擾行為」。另外,高等法院也表示,由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將性騷擾定義為「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不過因為「其他身體隱私處」並未規定具體內容,造成法律見解紛歧,因此希望透過修法,由立法機關在法律條文中給予明確規範,才能讓警、檢、審等執法機關明確執法,徹底防範性騷擾事件發生。

    簡至潔指出,性騷擾案件最常發生的情況就是難以蒐證,但如果有證人、錄音等證據比較容易成立。不過,目前法令上無論是強制猥褻罪或是性騷擾防治法,都有定義上的問題,也造成以往的襲胸摸臀案,即使證據充足,性騷擾部位也符合法令規定,但加害人仍僅遭輕判或無罪的情況。

老舊法令未整合

    以強制猥褻罪而言,所謂的猥褻定義,目前仍沿用民國17年最高法院的決議:「猥褻者,其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以及最高法院在民國27年的判例:「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之外,有關風化之一切色慾行為而言。」由於猥褻定義太過老舊,即使守害人被襲胸摸臀,但只要秒數不夠,仍不符合「滿足自己性慾」定義。另外,以性騷擾防治法而言,「其他身體隱私處」定義不清,也讓許多加害人在進行性騷擾之後,仍能逍遙法外。

    簡至潔指出,目前婦女新知基金會正推動修法,將猥褻的法律用語全面改成「性侵擾」,只要乘人不知或是不及抗拒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性意涵行為侵擾他人,就是侵犯個人的性自主權。這類型的案件應該以受害者感受「是否妨害性自主」做為判定標準,而非行為人的動機。修法行動也將整合性騷擾防治法、強制猥褻罪等法令,確保性自主真正能獲得法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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