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 2010.05.04 桃園地院調查,蕭姓女子(28歲)身材高大,穿著中性,去年7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女同志張姓女子,2人聊得投緣,3天後相約到張女家中喝酒玩樂,2人喝到凌晨三點多,都有點酒意後,蕭女向張女求歡被拒,涉及強拉張女進房,襲胸摸下體和以手指侵入,事後張女驗傷控告蕭女妨害性自主。 張姓女子先前在法院審理時指出,蕭女酒後亂性,向她求歡,她因身體不適和有酒意拒絕,蕭女隨後硬上,她一直掙扎,但蕭女力氣大,壓得她無法動彈,還用一隻手緊握住她雙手,行為很粗暴,造成她左右手臂瘀傷、左膝撕裂傷等,如果她願意,怎可能傷得如此嚴重? 桃園地院昨天開庭,蕭女供稱,當時雙方情投意合,因都喝得醉茫茫,張女發酒瘋,她為制止張女呼喊,拉進房壓住她,身上的傷是制止她狂叫時留下,並未對她性侵。 由於雙方各說各話,又是在房間內獨處,沒人看到當晚2名女同志發生何事,法官一時難辨,將對2人測謊再審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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