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紀元3月6日訊】〔自由時報記者鄭學庸�台北報導〕 「女人是情緒性的動物,遇到事情只會哭…」、「XX學院的女生都是花瓶…」、「誰叫你穿的這麼涼快?被摸活該,沒有被強暴就算你好運」;你曾經說過類似這樣的話嗎?如果說過,就算你從不亂開黃腔、寄送色情圖片、伸鹹豬手,還是可能觸犯剛上路的「性騷擾防治法」,並得被罰處1至10萬元罰鍰。 內政部委託現代婦女基金會針對全國執法人員舉辦6場巡迴講座,講義上赫然指出前述這些字句都構成違法,引發爭議。立委黃淑英說,她反對將所有有關性、性別的批評用語列入「性騷擾防治法」規範。 另外,「性騷擾防治法」也規定,雇主的員工即使在下班或休假時性騷擾他人,雇主也有調查之責。黃淑英表示,這會讓台灣「全民皆兵」。 參與國內多項性別法律制定、受邀撰寫「性騷擾防治法」執法講義的性別人權律師王如玄表示,性別歧視是性騷擾的基礎。同樣參與立法的現代婦女基金會執行長張錦麗指出,「性騷擾防治法」不只規範性騷擾,更禁止性別歧視,因此若更名為「反性別歧視法」其實會更適當;張錦麗表示,歐美先進國家都已有相關反性別歧視法案。 同性跨性變性 也在保護內 〔記者鄭學庸�台北報導〕「性騷擾防治法」同樣明文禁止歧視同性戀者、跨性人、變性者,違者同樣可被罰處1至10萬元罰鍰;同志及人權團體對此表示肯定,但也擔心「性騷擾防治法」被不當利用為懲罰同志、恐龍妹、情慾弱勢者的工具。 「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禁止展示或播送與性及性別有關、具歧視、侮辱、有損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令人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他物品;第25條更禁止乘人不及抗拒時親吻、觸摸臀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進行性騷擾,否則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但是,當分別被林志玲與「恐龍妹」出其不意地親吻時,誰比較容易讓人「心生畏怖」、進而被控性騷擾? 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表示,如果未來執法者缺乏性別平權認知,「性騷擾防治法」很可能讓情慾弱勢者受到更多打壓,男同志有可能只因為在三溫暖洗澡間對旁人以眼神放電,就被控告性騷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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