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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與保障 總是跳過多元家庭

2009-12-9 01:04| 發佈者: ajenn| 查看: 706| 評論: 0

【記者史倩玲特稿】多元家庭觀念是近來熱門的議題,不過對於社會大眾而言,多元家庭目前仍只停留在觀念上,政府與社會並沒有在法令上對於多元家庭增加實質的權益。

文化大學社會福利學系教授王順民就曾在國政評論中指出,多元家庭包含一夫一妻及其未成年子女的「人的組合」,姻緣與血緣的「關係的組合」,媒妁之言與自由戀愛的「形式的組合」,家人同住的「住所的組合」,以及包括性、生計、家教、宗教、休閒、文化之「功能的組合」等等不同的家庭面向。「原生家庭、親生父母、和諧生活、美滿婚姻與安全堡壘」不再是唯一或是全部的家庭圖象,相反地,多樣與多元的家庭型態,才是當前社會的真實處境。

不過,包括同志家庭、友伴家庭等關係,都不在政府政策的考量之內。多元家庭不但享受不到傳統家庭應有的權益,就連許多即將開放的權利上,法令又往往跳過多元家庭。

舉例來說,衛生署已經開始草擬代孕生殖法草案,將為不孕夫妻開啟另一條人工生殖之路。但草案卻規定,使用代孕的資格,僅限於擁有健康生殖細胞的夫妻;並不開放同志伴侶或其他家庭形式的成員,也忽視了多元家庭想要生養後代的需求。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林志潔就在代理孕母法案的公聽會上指出,衛生署修訂法令會避開多元家庭,主要就是希望避免更多爭議,好減少法案通過的阻力。

類似的狀況,不僅發生在代孕生殖法,就連行之有年的收養、領養部份也有類似問題。目前雖然許多民間社團推動制度收養,不過,幾乎所有團體都規定收養及領養資格必須是一般夫妻。而其他形式的家庭,完全不在社福團體收養制度的考量之內。

目前多元家庭成員,較受到法律保障的部份,僅有扶養義務。根據現行法令規定,有撫養義務的人有血親、配偶、家屬等三種。而同志伴侶或同居男女,甚至是一群住在一起的朋友,只要符合「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的條件,就具有家屬關係。

根據最高法院在民國20年及21年判例指出,只要父親的妾長期生活在家中,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與家中其他成員就成為家屬關係,家屬就應該負扶養義務。以此判例來看,現行的扶養法令也能解決目前同性伴侶或同居男女間的扶養義務問題。另外,在家庭暴力方面,多元家庭也受到法律保障,但其他的權益則是付之闕如。

目前法令針對多元家庭責任義務規定,完全不敷目前的多元家庭所需。其他包括保險、賦稅、醫療等相關權益上,多元家庭都全都無法享受。另外,其他政府專案,包括青年成家專案以及各種以「家庭」為單位的貸款優惠,多元家庭成員並沒有相關法律權益。

即使多元家庭的形態已經慢慢被肯定,不過,從現狀來看,多元家庭爭取權益之路還相當漫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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