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4中華日報 台南縣永康市一家安親班的陳姓女老師,利用輔導任教機會,在廁所或教室猥褻性侵班上女童,陳女否認這項指控,辯稱她與女童情同母女,進入廁所係幫其擦屁股。惟女童敘述相當明確,法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將陳女判刑四年。 判決書指出,陳姓女老師(四十一歲)於九十四年、九十五年間,在永康市某安親班任職,她見才九歲的吳姓女童年幼可欺,不但多次在安親班教室及廁所先後對女童加以猥褻,還以手指進入女童的下體,性侵得逞,陳女也在女童就讀國小的廁所內,以相同手法猥褻性侵,時間長達半年。 九十五年四月間,有一天安親班的陳姓主任發現吳姓女童竟坐在老師的腿上,認為陳姓女老師行徑有異,而把情形告知女童的母親,並把女童轉到其他安親班,吳姓女童在家長的詢問下才說出遭性侵一事,家長帶孩子到醫院檢查,確定身體無明顯傷害。同年五月一日,安親班邀集女童的母親及陳姓女老師會談此事後,安親班把女老師辭退,不料,數日後,陳女服下大量安眠藥,送醫後無大礙。十天後,女童的母親報警查獲此事。 陳姓女老師不否認每週一次讓吳姓女童坐在其腿上,也承認因為女童有便秘才替其擦屁股,亦曾於中午或早上到女童就讀的國小見面拿水果給女童,但陳女堅決否認猥褻及性侵。 合議庭審理,吳姓女童對於遭猥褻及性侵的過程描述相當清楚,認為陳女所犯罪行明確,陳女經送醫鑑定,認為尚無強制治療必要,故未對她諭知強制治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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