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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州最高法院判教會私校有權開除同性戀學生

2009-5-6 22:18| 發佈者: leduc| 查看: 343| 評論: 0

加州最高法院判教會私校有權開除同性戀學生
魯德 / 基督日報記者
2009年05月05日11時51分

加州最高法院近日對一宗低等法院的案件作出最後判決,決定維持原判,被起訴的私立宗教學校加州路德宗高中有權開除被認為是女同性戀的學生。

據San Francisco Chronicles報導,事情起源於2005年9月份,當時這所位於Riverside郡Wildomar鎮的私立宗教學校的校長Gregory Bork請兩位女孩分別來到辦公室,並詢問了一些關於她們性取向的問題。根據她們的回答,Bork暫停了兩人的學業,一個月後學校正式開除了這兩名女孩。

之後,女孩的父母根據Unruh Civil Rights Act對該學校提出起訴。該法案於1959年頒布,原為禁止商業理由之歧視;2005年該法案作出了修訂,增加了禁止對性取向以及對性觀念的歧視。加州教育法同時亦禁止對同性戀存有偏見,惟此法律只規定在公立學校執行,私立學校、宗教學校可以根據自己的價值觀作出選擇。

此次案件於低等法院的首次判決是,該學校為私立宗教學校,不在Unruh Civil Rights Act的執行範圍之內,他們有權開除被認為是同性戀的學生,而加州最高法院最終也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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