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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女學生穿裙子是違法的

2008-6-22 11:59| 發佈者: 落單路人| 查看: 3141| 評論: 0

某老師問:我對法律沒什麼研究,但是覺得性別平等教育法目的似乎是為了避免「性別差異所造成的不公平對待」,規定女生穿裙子應該不違反該法規定?

答:教育工作者基於專業上的要求或實務上的操作,應主動了解這項法規.。「規定女生穿裙子」,是因為她是「女生」而規定之,違法的地方在於,她沒有必要因為她的性別受到不能穿褲子的禁制。

性別教育平等法第十二條,「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既然不拿性別作差別待遇,何以能因為她是女生而要求她穿裙子。同樣的,也不能因為學生是男的便禁止他穿裙子,沒有所謂男生就應該或女生就應該這回事。

因此,相關新聞裡敘述: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秘書長賴友梅表示,性別平等教育法已正式通過,法規中明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十九條也指出,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的意識,破除性別的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

賴友梅強調,開平高中餐飲科規定女學生穿裙裝實在不合理,也明顯違反兩性平等教育法的精神與相關規定,依法可處新台幣一萬至十萬元罰鍰。」

引自自由時報新聞:「女生不穿裙,就是性別錯亂?」

這是法律保障教育機構相關人員的規定,老師也一樣,如果學校強迫女老師穿裙子或不准男老師穿裙子,同樣違法。 

第十九條關於課程、教材與教學裡也說:

「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
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顯然性別教育平等法的精神包括破除性別刻板印象的工作。

如果一個女學生因為不穿裙子被學校處罰,她便是性別平等教育法底下的受害人,她及她的法定代理人以及知悉此事的人「都」可以向學校的主管機關檢舉。如果一個層級的主管機關不辦,最高可直接上訴到中央政府的兩性平等教育委員會。這方面的規定可以參考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五章。

以上為向性別平等教育協會詢問後提供之實務見解。不要說女生穿褲子,在台灣也有一般學校的男同學在此法的保障下穿裙子上學,實務上皆有實例。

性別平等教育協會有將近200位的基層教師在推廣性別平等觀念(包括解釋法條),有興趣的民眾詢問他們任何一個基層教師,答案都是一樣的。

如果有人有疑問或需要協助,歡迎跟他們聯繫(電話、網站留言、mail都可以)。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url]http://tgeeay2002.xxking.com/[/url]

協會簡介:

我們是一群長期關心並致力於性別平等教育的老師/人士,過去幾年來,我們或是在校內結合有興趣的教師、發展教材教法;或是往來各地,參與各項推動活動;或是從事研究、鑽研論述。因深感兩性/性別平等教育的重要性,為了累積、交流彼此的經驗,並讓這個議題能持續生根與推廣,我們結合了來自各級學校與民間團體的伙伴,一起籌組「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12條: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學校應尊重學生與教職員工之性別特質及性傾向。學校應訂定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規定,並公告周知。

第13條:學校之招生及就學許可不得有性別或性傾向之差別待遇。但基於歷史傳統、特定教育目標或其他非因性別因素之正當理由,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而設置之學校、班級、課程者,不在此限(目前台灣許多名校是單性學校)。

第14條: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但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學校對因性別或性傾 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學生(例如同性戀與跨性別學生、懷孕學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學校應積極維護懷孕學生之受教權,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19條:教師使用教材及從事教育活動時,應具備性別平等意識,破除性別刻板印象,避免性別偏見及性別歧視。教師應鼓勵學生修習非傳統性別之學科領域。(施行細則中進一步規定課程中「應涵蓋情感教育、性教育、同志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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