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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褻書刊標準何在?人權團體批法官認定模糊

2006-1-12 18:20| 發佈者: 飯桶| 查看: 1131| 評論: 0

【中廣新聞網 】2006-01-12

台北地方法院判決兩本男女性愛姿勢圖解書籍「不會讓人產生厭惡或羞恥心、不算猥褻書刊」,但是對照去年底晶晶書庫販售男體寫真雜誌,書店負責人卻被台灣高等法院判處妨害風化,人權團體質疑法官對「猥褻」的標準模糊不一,同志的情慾空間遭無理打壓。(藍孝威報導)

展現男性肉體的寫真被法官認定是妨害風化,但是男女裸露乳房和陰毛的照片,法官卻同意這屬於性教育的範疇。性別人權協會秘書長王蘋質疑,法官心證的標準在哪裡?難道上法院打官司是到廟裡拜拜、擲茭嗎:「猥褻罪非常的自由心證,法官有權判定是不是,我們認為言論自由應該充分開放。」

王蘋表示,晶晶書庫敗訴,嚴重侵害了同志和異性戀的成人言論空間,推動廢除刑法二三五條猥褻罪的急迫性刻不容緩:「成人有自行判斷能力,為何成人不能閱讀、出版、創作?」

王蘋說,台灣成人的情慾閱讀空間遭刑法235條箝制,已串聯多個人權團體爭取廢除,希望衝破限制性言論的惡法,還給民眾自由的言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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