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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法律對社會與文明的引導作用--以英國法為例

2006-1-5 14:24| 發佈者: 花妖妖| 查看: 797| 評論: 0

1/5東森新聞報 張金權

2005年12月,英國繼「公民結合法」生效之後,進一步修正通過「領養法」,讓同性的結合伴侶也可以擁有自己的小孩。

這無疑是人類文明發展史上2005年最勁爆的年度大事。

法定同性結合伴侶關係下的家庭可否領養小孩?一直是歐洲已開放同性結合伴侶的國家一再思索的問題。

荷蘭堪稱此波風潮當中最開明先進者,二十一世紀的第一年就修訂通過民法,直接將同性的結合定性為民法婚,而非特別法結合關係,自然也就沒有可否領養小孩的後續問題,因為民法婚就享有一切傳統婚姻下的各種權利義務,這是最直覺反應的修法觀點,卻也正好是最先進的修法觀點。

除了荷蘭,目前還有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也是民法婚,其他都是特別法結合關係。

在這裡我要先說明目前歐洲各國法律對於兩人關係的定性。

大體上可分為兩類:一、婚姻marriage,二、公民結合civil union / partnership。

前者以民法(普通法)定之,除了荷蘭、比利時、西班牙、加拿大用民法擴大婚姻的定義以外,其他各國民法目前都認定所謂婚姻是一男一女的結合。

後者則以特別法定之(如Civil Partnership Law),復給予結合的兩人部份類似傳統民法婚的權利。

即便這種公民結合關係的特別法主要是同性戀者倡議起來的,但適用的對象並不限於同性之間,而是女+女、女+男、男+男,都一體適用。

英國算是西歐各國最晚實施公民結合的國家,但是卻很快的修訂領養法,允許同性結合家庭也可以領養小孩。

理由很簡單,因為Civil Partnership Law適用的對象是全體人民,而不只是同性之間的結合。

如果一對男女沒有「婚姻關係」但有「結合關係」,生下來的小孩有名份──不會變成私生子──卻不能領養小孩,這未免不合邏輯。

同樣的,同性公民結合如果不能一體適用領養法的規定領養小孩,則又未免歧視爭議。

按照這個平等對待的觀點,無論什麼類型的公民結合,都必須允其得以領養、擁有小孩。

這裡有一個大的問題要被提出來討論,那就是傳統親屬法上一再強調的「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同性家庭所認養的小孩,不容否認的,有著如同單親家庭、隔代教養家庭一般,類似狀況的「弱勢」,將來在進入學校或社會,無論是來自同儕的或是一般人的有色眼光,都讓這些孩子有頗大的適應上問題。

光就這一點來說,的確已經違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

然而這是社會結構性的壓迫,法律作為社會科學當中唯一具有引導社會發展作用的學科,是否能夠衝破傳統上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限制,以追求全人類更寬容與文明的新進程?英國首相布萊爾在簽署領養法修正案的時候表示:"In general, past hostility and suspicions have been replaced with tolerance and understanding. Our laws and political culture, however, had simply not kept pace with these changes…as a society and country, we continue to move in the right direction."顯示英國已經選擇對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作出「暫時性」的讓步,發揮法律的社會引導作用,將社會導入一個對各種性傾向均能尊重寬容的公共意識。

當社會公共意識不再歧視同性家庭出身的小孩,「子女最佳利益原則」也就沒有被影響的問題。

未來二十年間,是此一政策受考驗的時候,同性家庭的子女受歧視與壓迫等社會問題必然出現,但英國國會代表著英國人民的選擇作出這樣的決定,顯示英國社會追求人類整體文明進步,具備相當程度的理性與勇氣,他們願意面對這件事,包括追求這個正確價值過程之中所生的衝突,他們沒有短視的只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原則」,認為現在的社會狀況不宜允許同性家庭領養小孩,然後消極的等待或期待社會風氣去改變,而是發揮法律的社會引導作用去積極改造社會。

這是可貴的精神。

同性家庭出身的孩子將來長大,雖然本身不見得是同性戀者,但他們便替社會注入一股強大的影響力量更去爭自由爭平等,因為那不只是他父親或母親的事,也是他本身的事。

我國的立法者之於法律,以及大法官之於憲法解釋,都沒有這種以法律改造社會的理想與勇氣,只會企圖合理化社會現實,被動的等待「風俗變異」,終究只是一群落後的人組成的落後國家。

釋字四O七號解釋足資佐證。

晶晶書店的阿哲提大法官解釋,同樣也考驗著大法官對現代文明進步的氣度和能力。

●東森論壇徵稿區→http://www.ettoday.com/write/ (●作者張金權,北市人,台灣大學法律系學生,雙修歷史。本文為ETtoday.com網友投稿,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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