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01/17 中時電子報 立法院昨天朝野協商「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初步達成,有效婚姻改採登記主義;若因出於善意無過失的重婚,現階段婚姻有效,前段婚姻雖然無效,贍養費及子女監護權卻逃不掉。 現行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規定,對於有效婚姻認定採儀式主義,但採儀式主義易衍生重婚爭議,台聯立委郭林勇昨天上午主持朝野協商達成初步共識,將有效婚姻改登記主義認定,完成登記為婚姻無效。「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此外,民法九百八十五條明訂,有配偶者,不得重婚,因此重婚算後婚姻無效,但考量重婚的雙方當事人,可能出於善意且無過失,經協商後修正為,重婚當事人因善意無過失者,後婚姻仍有效,前婚姻無效,但前婚姻的配偶可依法要求贍養費與爭取子女監護權。 至於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二項有關「與人通姦者」構成提請離婚訴訟要件的規定,但因現行條文無法認定,與非配偶者發生性器官接合以外的口交等性行為是否也算通姦,曾發生爭議,因此改修正為「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即構成提起離婚訴訟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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