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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有何不可?

2006-1-2 10:37| 發佈者: 花妖妖| 查看: 1291| 評論: 0

1/2東森新聞報 阿川

英國一對夫婦結婚近四十載,丈夫竟然接受變性手術,由他變成她,但兩人依然相親相愛,有如「好姐妹」。

她們近日更依照英國新修訂的同性伴侶婚姻法案再結一次婚。

枕邊人不變,只是丈夫變成女人。

英國最近通過法案容許同性婚姻,76歲的伯納德黛,在完成變性手術後,希望趁機跟原來妻子喬爾絲再婚,但依法,伯納德黛要成為合法女性,領出生證明,得先離婚。

於是他們離婚半小時,再公證結婚。

伯納德,現在叫伯納德黛,在5歲時已想當女人,但醫生跟他的父母「逼」他當男子漢,以免他走入「同性戀」的歧途。

人是自由的,這是民主國家對於人的基本概念,也是基本的民權。

這應該也包括一個人可以決定自身的性別與性傾向。

很諷刺的是,同樣是愛,異性戀男女可以光明正大在街上談情說愛,同性戀則惹來一陣又一陣充滿病態的眼光。

當然,人也有選擇穿想穿的衣服的權利,可是在衣著上,男女的分別是如此的明顯,大部分人都覺得變裝是件非常噁心的舉動,更何況是結婚?我們的日常生活,無疑遭受很嚴重的監控,這監控來自於自身及周遭的人們,來自於從小就已經根深柢固的異性權霸權思想。

所以儘管我們的社會標榜著自由,但這自由不包括「變態」,又,何謂變態呢?這個詞也是一個被權力灌注的標籤,所以大家都認同自由,但卻害怕自己的兒女「變成」同性戀?這噁心、變態的指控,又是遭受從何而來的影響?為什麼要限制誰愛誰?為什麼又要阻止誰愛誰?也有人說,結婚只是一種形式,何必如此注重?但結婚也是一種權利,有更多的法定利益包含其中,包括財產權、房屋所有權等等,現有的法律只保障異性戀婚姻,即使法律有明定,仍是有許多的婚姻官司在打,同性戀連打官司的基礎立腳都沒有,前陣子相關方面的抗議、訴求,政府也只是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他們的人權又何在?英國做到了,為何台灣不能?

作者阿川,屏東縣長治鄉人,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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