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6.12.26林修卉、黎珍珍/台北報導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就業服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在反求職歧視條文中增列「出生地」、「年齡」、「性傾向」三項。如果修正案三讀通過,雇主未來不能在求才條件中限制求職者年齡,也不能因求職者是同志而拒絕僱用。 該法現行第五條第一項已規範雇主不得以種族、語言、宗教、性別等為由,歧視求職人。昨天增列出生地、年齡、性傾向。修正案擴大反求職歧視條款適用範圍,在委員會引起爭論。民進黨立委賴清德、國民黨立委江義雄、朱俊曉等人都擔心這項條款將流於宣示,實際上窒礙難行,還可能造成困擾。 勞委會副主委蘇麗瓊說,這項條文立法目的是希望雇主不要以非工作之外的因素排除民眾就業機會;「要給求職者應徵的權利,錄取與否看他的能力」。 蘇麗瓊表示,除了法律另有明定者外,如果雇主在招募人才的廣告上加入限制年齡的條件,例如要求「三十五歲以下」,就是違反就服法,規範對象也包括政府單位。 另外,現行條文只准許雇主在外勞因不可歸責的原因「離境或死亡」,才能申請遞補,昨天衛環委員會也修正通過第五十八條條文,放寬為外籍家庭看護工若失蹤,雇主可有條件申請遞補:若在機場或收容單位就失蹤,雇主只要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可申請遞補;若在雇主家失蹤,依規定通知警察機關半年仍未查獲,推介本勞又未成功,也可遞補。 第六十條修正明定,外勞遭警方遣送出境,遣送費用不再一律由雇主負擔,改依下列順序負擔:一、非法容留、聘雇或媒介外國人從事工作者;二、遣送事由可歸責之雇主;三、被遣送之外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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