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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擬定人權保護自治條例 首納同志人權

2006-12-12 21:48| 發佈者: catus| 查看: 569| 評論: 0

2006年12月11日3:55:1(京港台時間) --多維新聞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台北十一日電)台北市長馬英九今天主持台北市人權保障諮詢委員會議,會中逐條審查通過「台北市人權保護自治條例」草案內容,由於這項人權保護專法,不僅設置並賦予「人權保護官」調查及裁罰權,並首度納入同志人權保護,創地方政府先例。

馬英九卸任前送出大禮,創下地方政府先例,研擬完成「台北市人權保護自治條例草案」並於今天逐條審查通過,首度將同性戀納入性別及性傾向禁止差別待遇的項目,市府還將把任務編組的人權保護諮詢委員會制度化,並確立「人權保護官」的設置與職權,以及把公私部門人權案件一併列入保護範圍。

由於「人權保護官」的機制無中央法令可循,相關人事法規及職務列等仍有修正的空間,但根據草案規劃,人權保護官由市長指派,任期四年,沒有連任的限制,可就曾任律師、法官、檢察官、大學教授、監察委員及曾參與人權運動聲譽卓著者、有簡任職等資格公務員遴用聘兼。

保護官獨立行使職權且具主動調查公權力行使重大侵害人權之虞事項,要求有關機關說明或到辦公處所備詢,受通知機關不得拒絕,否則,人權保護官得報主管機關核辦懲處。草案也規定北市國中以上學校每學年最少要有兩小時的人權、民主與法治觀念課程。

此外,馬英九也接受委員建議將增納罰則,他說,為了避免立法流於學者清議,最好還是有點「牙齒」比較好。他指示法規會研擬罰則,並趕在他卸任前送市政會議討論。

他並強調,希望市府能率先施行並帶動各縣市跟進,這將對台灣的人權保護形象有很大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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