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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基本法」草案明審議 60個團體三大理由反對

2018-10-24 16:15| 發佈者: 我是園丁| 查看: 375| 評論: 0|來自: UDN

摘要: 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等逾60各民間團體,連署發起公開聲明「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影響學生、教師權益」。 ...


示意圖。逾60各民間團體連署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認為此草案將嚴重侵害學生受教權、教師專業與工作權。圖/ingimage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明排審「宗教基本法」草案,逾60各民間團體連署反對,認為此草案將嚴重侵害學生受教權、教師專業與工作權。

包括性別平等教育大平台、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婦女新知基金會、台灣同志諮詢熱線協會等逾60各民間團體,連署發起公開聲明「堅決反對《宗教基本法》草案干涉學校教育,影響學生、教師權益」。

聲明指出,反對特立專法大開宗教團體之方便大門,讓法律為宗教服務,使宗教信仰凌駕《憲法》第21條國民教育、《教育基本法》第6條教育中立原則、《教師法》之教師專業規範、禁止就業歧視等法令之上(詳閱後附之相關條文),宗教勢力得以入侵國民教育與佔用公共媒體資源。此舉非但違反教育中立原則,更加種下學生受教權與教師專業自主權被嚴重干涉,造成社會撕裂爭議、教育倒退逆行之禍根。

聲明指出,此草案一旦通過,不僅將牴觸《憲法》與前揭各相關法令,更將造成三大問題如下:

1.宗教合法入侵校園

草案第 7、9、13、15、16 及19條之規定,恐會引發教育現場之混亂與無所適從。首先,學校是否將成為「傳播宗教之適當場所」?此已違反我國《教育基本法》第6條第3項規定「公立學校不得為特定宗教信仰從事宣傳或活動」。若學校成為傳播宗教的適當場所,恐將讓部分特定宗教信仰的教育工作者,「依法」灌輸學生自身宗教信仰。一旦這種狀況成真,各種宗教將紛紛進入校園傳教,學校變為具爭議的場所,不但影響學生學習,更會引發社會諸多爭議。

再者,草案第 16 條規定要求「國民基本教育應將宗教知識教育列入課程」,所謂「宗教知識教育」內容竟包含培養「宗教情操」。任何受過國民基本教育的人們都清楚,課程不僅包括認知知識,也包含情意態度與技能行為。現在大部分學生在選填「宗教信仰」時都勾選「無」,若此條文通過,請問學校要在什麼課程列入宗教知識、打算教導什麼樣的宗教知識?難道是類似現在部份學校容許宗教人士在晨間早自習時帶領晨禱,讓學生感受「宗教情操」?

又,草案第 16 條第 4 項之規定,甚至容許「宗教知識教育」師資「由學校自行委聘專業人士擔任」,違反《教育基本法》以及《教師法》之教師專業規範,若這些「宗教專業人士」不需具備教師資格,將嚴重影響學生的受教權。

2.宗教合法佔用媒體公共資源及公益頻道時段

政府已開放台灣許多宗教團體開設自己專屬的宗教頻道;然而,在此草案第17條之「保障」下,不僅這些專屬頻道,連有線廣播電視、公共廣播電視稀少的「公益」頻道時段都將被宗教勢力合法佔用,排擠真正的公益資訊使用媒體公共資源之宣傳機會,更迫使全民接受各種宗教節目的輪播。

聲明說,大法官早已闡釋憲法保障人民有信仰及不信仰宗教之自由,因此,政府雖容許宗教有自辦媒體之自由,但媒體公共資源之運用仍應符合公眾利益之目的,此一界線不容逾越。此外,一旦容許宗教佔用公益頻道播放時段,不僅將引發「全民為某特定宗教買單」之疑慮,更將造成各宗教使用公益時段分配不均之爭,造成更多社會混亂紛爭,完全違背「公益」之意義。

3.就業與就學歧視合法化

本草案第 13、14、16 及 19 條之規定,將允許宗教團體所設立之私立學校可「合法」要求全校教職員須與該宗教團體相同信仰,並可基於信仰理由進行差別對待,對於與其宗教信仰不同、教義不符之教職員進行解聘或不聘僱,對於與其宗教信仰不同、與其教義不符之學生,更可不發予畢業證書與修業證明。

聲明說,所謂「不符教義」,可能將擴充至對於曾有離婚、中止懷孕、同性伴侶、非主流性別樣貌、跨性別的教職員及學生之歧視與差別待遇。台灣目前由宗教團體所設立之數十所學校,如:輔仁大學、道明中學、能仁家商、崇華雙語小學等,未來師生都可能遭受這些歧視問題或潛在威脅。

聲明指出,學校開設目的應當以「教育」為本,而非宣揚和深化宗教信仰。在其他國家尚有因信仰不容之其他教派為由,而解僱教師之案例。此草案一旦通過,若教職員工與該校宗教信仰有所不同,恐侵害其工作權益,不僅破壞原先教育目的,壓迫無相同信仰之師生的信仰自由,更違反《勞動基準法》與《就業服務法》關於宗教就業歧視之規範。且此條文之範圍不止將適用宗教團體所設立學校的教職員,更包含宗教團體所成立的社會福利機構或社會企業工作人員(如糕點烘焙坊、咖啡廳等),一旦通過恐將造成台灣社會整體的嚴重就業歧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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