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文鈴專訪】「任何人的性都是自己的,每個人都享有性自主權。」近年發生多起夜店「撿屍」案,面對外界質疑會被「撿屍」是因為女生自身「不檢點、不道德」。 刻板印象 對女性不公 世新性別所所長、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陳宜倩認為,國內輿論給女生套上道德框架,對女生非常不公平。「屍體」顧名思義失去主觀意識,她認為,在被害人失去意識的情況下,沒有獲得全程同意性交,就是性侵。 去年因為下藥、性侵多名酒醉女子而鬧得沸沸揚揚的李宗瑞案,讓「撿屍」爭議浮上檯面。翻開李宗瑞案的判決書,洋洋灑灑多達164頁,判決書上多位被害人在意識不清的情況下遭性侵,難以判定其意願,檢察官原以強制性交罪求處30年最高徒刑,台北地院卻以趁機性交罪合併執行18年6月徒刑。 辦讀書會討論撿屍爭議 以《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來看,「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但意願如何推定?婦女新知基金會曾舉行讀書會,以李宗瑞的判決書,討論「撿屍」爭議,陳宜倩說,李宗瑞自拍影片中,被害人因為被下藥,性交全程幾乎沒反應,任由李宗瑞擺佈,要如何推定被害人意願? 陳宜倩認為,所謂合意性交,就是在取得對方全程同意的情況下從事性行為。無論被「撿屍」的屍體有無大力抗拒、尖叫、說不要,未取得其意願就是侵犯對方的性自主權,自然構成性侵。 她分析許多國內判決,發現國內法官普遍缺乏性別意識。她舉例,曾有一個被強制口交的案例,法官卻說:「妳應該一口咬掉啊!」法官認為,女性被害者可以排斥、可以反抗,應當在當下一口咬掉對方的陰莖,證明自己曾努力抗拒過。陳宜倩抨擊,此類法官仍活在1935年的舊《刑法》:「對於婦女以強暴或他法,致使不能抗拒而姦淫者為強姦罪」的舊思維。 此外,法官也會以有無留下傷勢,推論被害者的抗拒意願。陳宜倩說,「撿屍」的被害者多數根本不知道自己被性侵,以李宗瑞案為例,許多被害者直到看到影片才知道曾被性侵,更難以舉證。而每個人遇到危險的反應不一,即使意識清醒,也可能因為自認抵擋不了對方,或呆掉了沒反應。陳宜倩認為,以外觀傷勢判定實在有欠公允。 國內夜店遭污名化 除了法官判決離譜,陳宜倩也指出,國內普遍對夜店污名化,其實在國外上夜店是很正常的娛樂,她平常也會與一群西班牙友人到夜店聽音樂、跳舞,釋放壓力。她認為應該思考的是:究竟在什麼環境條件下,會讓那些被害人最後獨自一人,讓「撿屍者」有機可乘? 她曾在夜店廁所裡,看見兩名爛醉女子躺在地板上,但身邊卻無朋友陪伴。世新性別所曾邀請檢察官張安箴演講,她提到,很多「撿屍」案例,最初都是兩名女子結伴,最後其中一人無故離去,或在不知情的狀況遭下藥,最後被抬上計程車,店家也很難分辨雙方的關係。陳宜倩建議,去夜店應該是開心的事情,朋友們應互相照顧,別讓不法之徒有機可乘。 |
小黑屋|手機版|Archiver|信箱|愛女生BBS|隱私權條款|2GIRL女子拉拉學園
GMT+8, 2025-5-4 21:44 , Processed in 0.072972 second(s), 19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17 Comsenz In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