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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浪漫迷思 撿屍就是性侵

2014-2-12 21:39|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799| 評論: 0|來自: 台灣立報

摘要: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指出,情人節即將到來,節慶前後「撿屍」性侵案件總會激增。現代婦女基金會去年處理250件性侵案,其中50件是酒後性侵,大多數發生在夜店及KTV。 ...
【記者李威撰台北報導】「撿屍就是性侵害。」現代婦女基金會12日公開呼籲,加害酒醉女性的歪風不可長,撿屍就是性侵。身旁第三者應該站出來,還給女性安全的夜生活空間。


(上圖)林美薰說,女性有享受夜生活的權利,就算喝醉酒也不該被任意性侵害。圖為衛生署在台北東區夜店宣導防範愛滋病,攝於2010年11月30日。(圖/中央社)

現代婦女基金會副執行長林美薰指出,情人節即將到來,節慶前後「撿屍」性侵案件總會激增。現代婦女基金會去年處理250件性侵案,其中50件是酒後性侵,大多數發生在夜店及KTV。

勿加罪受害者
林美薰表示,台灣民眾通常對被害人較苛責,認為女性早該知道情況,既然選擇到那種地方、選擇喝酒,被「撿屍」就是自甘情願;甚至有人說,「爽到還有司法撐腰」,污名被害人為「破麻」。

反觀民眾對加害者的看法,有著更多同情。林美薰說,加害者被提告,可能被解釋成因為不是「高富帥」、不是外國人或技巧不好。

林美薰強調,責備受害女性只是讓受害者承受二度傷害,降低求助意願,更難將加害者繩之於法。她說,女性有享受夜生活的權利,就算喝醉酒也不該被任意性侵害,剝奪個人意願與尊嚴,應破除將罪過加在受害者身上的迷思。

喝醉不代表可宰割
律師賴芳玉解釋,利用人酒醉、意識不清,失去行動與判知的能力,趁機性交都是性侵害。不能因為是在夜店、女性願意喝酒,就代表她可以任人宰割,甚至解讀為同意性行為。

儘管使用「撿屍」一詞是為了敘述方便,賴芳玉提醒,「撿屍」是性別歧視用語,酒醉女性不該被物化成任人宰割的屍體。

店主有防治性侵義務
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副司長林維言表示,防治性侵、性騷擾,場所主人也負有義務。衛福部推出一款公告供店家張貼,讓店家及顧客了解夜間性騷擾的求助管道。

台灣大車隊的司機何敏雄表示,計程車司機載送酒醉乘客,有責任目送乘客安全走入大樓、家門才能驅車離去。面對車上情況有異的男女,等乘客下車,司機也可撥打110請員警留心注意。看見路邊有人醉倒在地,也可撥打110通報。

不管是店家場所、載運酒醉乘客的計程車或同行友人,林美薰表示,旁觀者應發揮助人熱忱,讓女性擁有安全的夜生活。


▲現代婦女基金會12日趕在情人節之前召開記者會,呼籲破除將罪過加在受害者身上的所有迷思,防治從店主與司機做起。(圖文/姜林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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