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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戀丈夫與情人同居逼妻子離婚

2005-12-28 18:07| 發佈者: 江小江| 查看: 684| 評論: 0

新浪網2005-12-27 02:00:45

丈夫在與妻子結婚3年後,卻與另一男性保持“同性戀”關系。妻子在怒討“同居權”未果的情況下,憤而要求丈夫給予補償。

  雖然也聽過、看過有關同性戀的新聞,但當事情真真切切發生在自己身邊時,武昌的夏女士怎麼也接受

  不了。三天前,她的丈夫鄭某,吞吞吐吐地要求與她離婚。夏女士很詫異,自己與丈夫已結婚3年有余,兩人關系一直較好,只是近一年來,丈夫在履行夫妻義務時不是太盡力,她也就是偶爾開玩笑地要求丈夫履行“同居權”。除此之外,兩人沒有發生過口角,為什麼丈夫一下子就提出離婚要求來?

  丈夫期期艾艾地告訴她,他是在猶豫很久後,才很認真地提出離婚的。理由是,他與一個男性保持著斷斷續續的“同居”關系,已經有一年多了,他並不覺得這件事是恥辱;而且,自己在生理方面對女性已沒有任何興趣,只覺得一方面保持同性戀關系一方面又維持與妻子的婚姻關系,在心理上對不起妻子。

  夏女士知道丈夫一向很固執,她很悲哀地看著這段婚姻不可挽回。由愛生怨,她同意離婚,但要求丈夫對這一背叛婚姻的行為給予補償。

  而丈夫表示,感情上的事,沒有必要搞得如此“商業化”。

  湖北金衛律師所關欣律師認為,鄭某作為有配偶者,與他人發生“戀情”乃至“同居”行為,不管對方是同性還是異性,都存在過錯。

  從情理上講,夏女士要求經濟補償並無不當;但從法律上講,由于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指的是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之間的共同生活狀態,所以即使鄭某與同性第三者發展到共同居住的狀態,也沒有法律支持夏女士要求補償的訴求。 (實習生/劉青 陳文靜 記者/金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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