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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暴法15週年 仍有進步空間

2013-6-24 22:41| 發佈者: tsubasa1113| 查看: 477| 評論: 0|來自: 台灣立報

摘要: 《家庭暴力防治法》24日實施滿15週年,鑒於原法規的不足,行政院已在今年2月提出《家暴法》修正案,欲改善暴力防治的作業成效。儘管政院版的《家暴法》修正案與民間達成部分共識,但後者認為《家暴法》仍有進步空間 ...
【記者李威撰台北報導】《家庭暴力防治法》24日實施滿15週年,鑒於原法規的不足,行政院已在今年2月提出《家暴法》修正案,欲改善暴力防治的作業成效。儘管政院版的《家暴法》修正案與民間達成部分共識,但後者認為《家暴法》仍有進步空間。

目睹兒少納入保護

行政院的《家暴法》修正案與民間單位達成幾項共識。首先是目睹家庭暴力的兒童與青少年,被納入修正案的保護令適用範圍。不過民間團體認為,僅有消極的法律保護仍不夠,政府應投入更多資源。

另外,在「通常保護令」的有效期限上,行政院版本的《家暴法》修正案,將原先1年以下、1次為限,修改為2年以下、不以1次為限。但民間團體認為,考量到傷害回復所需的時間,以及保護的周延性,保護令期限應延長至3年。

公權力介入不夠積極

然而,婦女救援基金會指出,現行的《家暴法》仍有疏漏之處。首先是關於家暴防治基金的設立。據《家暴法》第6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加強推動家庭暴力及性侵害相關工作,『得』設置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防治基金。」民間團體希望將「得」改為「應」,使防治作業的推動更趨完備。

此外,按《家暴法》第14條規定,法官在要求加害人接受各項輔導的處遇計畫前,加害人須先經過精神鑑定。但鑑定過程曠日費時,會耽擱到保護令的核發,導致被害人為了加速獲得保護令,放棄加害人處遇計畫的申請。民間團體希望取消事先鑑定的必要,而是由法院逕行裁定為之。

最後,隨著親密關係的多樣化發展,現行的《家暴法》已不敷所需,無法遏止家庭及同居關係以外的暴力發生。因此,《家暴法》實施15週年前夕,立委與民間單位呼籲擴大《家暴法》適用範圍,讓更多親密關係中的暴力受害者可申請保護令。

法律保護網有漏洞

現行《家暴法》所保護之「家庭成員」,主要係指現在或過去具有配偶或同居關係者;「未婚且未同居者」未在保護之列。根據立委辦公室及民間團體的調查發現,家庭成員與同居關係以外的暴力問題嚴重,不應被忽視。

根據台灣已簽屬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其所提出的立法建議提到,不論有無婚姻或同居關係,所有親密關係中的成員,都該納入法律保護範圍。英國、紐西蘭及美國的愛達荷、內華達及夏威夷等州,皆已將上述這類被害人納入法規的保護,立法上可供台灣借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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