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公報 (2006-09-21) 【大公報訊】高等法院上訴庭昨日駁回政府的上訴,判下清晰判詞,裁定現行法例規限未滿二十一歲男同性戀者肛交屬刑事罪行是歧視男同性戀一族以及侵犯私隱,跟《基本法》和《人權法》保障公民基本人權有抵觸,律政司要求推翻《刑事罪行條例》第200章118(c)條文違憲兼沒有法律效力的判決宣告敗訴,兼要付堂費。 去年成功挑戰針對男同志性罪行的Leung William Roy,昨日在獲悉上訴庭維持他的司法覆核勝訴裁決後,即時透過律師發表聲明,表示對判決感到鼓舞,認為是所有致力爭取享有基本人權的香港人的勝利,他促請政府儘快取締有關條文。 律政司上訴被駁回 高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裁決中表示,代表律政司提出上訴的資深大律師麥高義,根本無法合理地解釋為何男同志要年滿二十一歲才可進行肛交性行為,但女同志和異性戀者只須年滿十六歲便可合法性交,而不會遭到檢控。年滿十六歲的男同志不能一視同仁以唯一性交方式表達對愛人的親密感情,時刻要擔心觸犯法例坐牢,而法例又規定非法肛交的最高刑罰是終身監禁,無疑為William日常生活帶來莫大困擾和心理壓力,影響甚大。 官指道德觀念已變 對於律政司一方指法例同樣限制男士跟未滿二十一歲女士肛交,故條文並非只針對男同志,不算性別歧視。馬道立反駁稱,男性不能跟二十一歲以下女性肛交,但仍然可選擇正常的性交,惟男同志之間卻別無選擇,條例顯然是針對男同志。英國政府早已修例准許年滿十六歲的男同性戀者,可自由選擇性交方式。 上訴庭始終不明白,緣何港府定要硬性規定男性肛交年齡是二十一歲,律政司在庭上據理力爭,卻未能列舉任何醫學上的理由作支持。 上訴庭指今時今日年滿十八歲的香港男子已有投票權,然而男女之間的性行為權利仍然不平等。上訴庭指世界各地的性道德標準和價值觀已有長足演變,香港過往一直視男同性戀見不得人,肛交是不自然的做愛方式,很噁心,惟九一年時,港府終立例准許年滿二十一歲的男性彼此同意下在私人地方進行肛交活動。 不怕引發大量訴訟 對於代表律師麥高義指判決一開,恐會引發大量同類訴訟,挑戰年齡界限,而Leung William Roy從未受到檢控,他的顧慮只屬假設性,又超過三個月法定時限提出司法覆核,法庭根本不應受理William的案件。馬道立卻不認同,稱這關乎到香港一群男同志的個人尊嚴和人權,William是其中一員,自然有切身需要,William在十六歲時已感到強烈性需要,但卻遲至二十歲才提出訴訟,雖然是過了提訟時限,但因牽涉到法例的憲法性問題,時限只算小問題,基於公眾利益,高院絕對有仲裁權,日後亦只有具備理據的人士才可提出司法挑戰,故不怕會引起大量無謂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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